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金法
1993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第26号决定 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正补充第484号政令 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正补充第2048号政令
第1章 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金法的基本
第1条(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金法的使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金法贡献于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公平课税,纳税人按时准确交税。
第2条(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取消原则)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税务登记到有关财政机关办。
创设或统和,分离,解散企业时,从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其变更,取消手续。
第3条(财政会计计算和文件保管)
外国投资企业的财政会计计算按外国投资企业相关的财政会计计算法规做。
财政会计计算相关的文件保管5年。根据需要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4条(税金的计算货币和缴纳当事者)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缴的税金以朝鲜元计算,受益人直接缴纳或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提供缴纳。
第5条(税务工作的指导机关)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务工作的统一指导由中央财政指导机关做。
第6条(适用对象)
此法适用于在我国从事经济往来或得到所得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海外同胞。
第7条(有关条约的适用)
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签订的合约中与此法规定不同时另行讨论。
第2章 企业所得税
第8条(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对外国投资企业在我国生产物销售所得,建筑物引入所得,运费及费用所得等企业活动等等的所得和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固定财产租赁所得,财产销售所得,指定所有权和技术秘诀的提供所得,经营及相关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等企业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设立的支社,事务所,代理点得到的所得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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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结算利润的25%。
在特别经济地带创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结算利润的14%。
尖端技术部门,下级构造建设部门,科学研究部门等奖励部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
第10条(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的税率)
外国企业在我国得到分红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时,所得额的20%用于税率。
特殊经济地带10%的税率。
第11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总收益金中扣除原料及材料费,燃料费及动力费,劳力费,折旧费,物资购入经费,工作及公司管理费,保险费,销售费等包含的成本,确定利润,从那利润中提供往来税和营业税和其他支出的结算利润定的税率计算。
第12条(企业所得税的预定缴纳)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必须每季度预定缴纳。此情况季度结束下月的15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缴纳书。
第13条(企业所得税的确定缴纳)
外国投资企业按年间结算确定企业所得税,对未缴金追缴。此情况接受返还课税额。
企业解散时解散宣布日起20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定交税担保,结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缴纳所得税。企业统和或分离时到那期限为止对企业所得税结算,统和,分离宣布之日起20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
第14条(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缴纳)
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的所得税从所得产生起15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受益人申告缴纳或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提供缴纳。
第15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返还) 下列情况减免企业所得税。
1. 其他国家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给我国贷款或其他国家银行对外国银行或企业给以有利条件的贷款时对其利息所得免除所得税。
2. 奖励部门和特殊经济地带的生产部门外国人投资企业运营企业10年以上时从利润产生年开始3年免除企业所得税,之后第二年扣除50%范围。
3. 铁路,公路,机场,港湾等下级构造建设部门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利润产生年起4年免除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扣除50%范围。
第16条(对再投资税金额的减免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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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配得到的利润再投资运营企业5年以上时对再投资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额的50%可以返还,下级构造建设部门再投资时对再投资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全部可以返还。
经营期限到5年之前撤出再投资资本时缴纳返还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3章 个人所得税
第17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在我国得到所得的外国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滞留或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得到的所得也要交个人所得税。
第18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如下。 1. 劳动报酬所得 2. 利息所得 3. 分红所得
4. 固定财产租赁所得 5. 财产销售所得
6. 指定所有权和技术秘诀提供的所得 7. 经营及相关服务提供的所得 8. 赠与所得
第19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1. 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规定所得额的5~30%。
2. 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固定财产租赁所得,指定所有权和技术秘诀的提供的所得,经营及相关服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所得额的20%。
3. 赠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按规定所得额的2~15%。 4. 财产销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所得额的25%。
第20条(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月劳动报酬额定的税率计算。
第21条(分红所得等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分红所得,财产销售所得,指定所有权和技术秘诀提供的所得,经营及相关服务的所得,赠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额定的税率计算。
第22条(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存到银行得到的所得定的税率计算。
第23条(固定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固定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从租赁费中扣除劳力费,包装费,手续费等费用的20%剩下的定的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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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下缴纳。
1. 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时扣除,5日内交到相关财政机关或受益人接到劳动报酬10日内交到相关财政机关。
2. 财产销售所得,赠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季节结束下月10日内受益人到相关财政机关申告缴纳。
3. 分红所得,财产销售所得,指定所有权和技术秘诀提供的所得,经营及相关服务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每季度计算,下月10日内到相关财政机关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提供缴纳或受益人申告缴纳。
第4章 财产税
第25条(财产税的缴纳对象和免除对象)
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的建筑和船舶,飞机要交财产税。 特别经济地带的建筑5年免除财产税。
第26条(财产登记)
外国人到有关财政机关做如下财产登记。 1. 所有财产时起20日内登记评价价钱。
2. 财产的所有者和登记价钱不同时20日内变更登记。 3. 财产每年1月1日截止评价2月内再登记。 4. 废弃财产时20日内做登记取消手续。
第27条(财产税的课税对象额)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额以有关财政机关登记的价钱做。
第28条(财产税的税率)
财产税的税率为登记财产价的1~1.4%。
第29条(财产税的计算)
财产税从登记财产之日起按有关财政机关登记的价钱定的税率计算。
第30条(财产税的缴纳)
财产税季节结束下月20日内财产所有者向有关财政机关缴纳。
第5章 继承税
第31条(继承税的缴纳义务)
继承在我国的财产的外国人要交继承税。
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继承我国领域以外的财产时要交继承税。
第32条(财产税的课税对象)
继承税的课税对象继承者继承财产中使之继承的人的债务清算后剩下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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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第33条(继承财产价的评价)
继承财产价的评价为相应继承财产当时的价格。
第34条(继承税的税率)
继承税的税率为继承金额的6~30%。
第35条(继承税的计算)
继承税的课税对象额定好的税率计算。
第36条(继承税的缴纳)
继承税继承者从继承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财政机关申告缴纳。 继承税额超过定好的金额时可以分期缴纳。
第6章 往来税
第37条(往来税的缴纳义务)
生产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要交往来税。
第38条(往来税的课税对象)
往来税的课税对象包括生产物销售收入金和建设工事引入收入金等。
第39条(往来税的税率)
往来税的税率为生产物销售额或建设工事引入收入额的1~15%。 符号品的往来税税率为生产物销售额的16~50%。
第40条(往来税的计算)
往来税用生产物销售额或建设工事引入收入额定的税率计算。
外国投资企业一起做生产业和服务业的情况往来税和营业税另行计算。
第41条(往来税的缴纳)
往来税生产物销售收入金或建设工事引入收入金形成时交给有关财政机关。
第42条(往来税的免除)
对出口商品免除往来税。但是对限制出口的商品另外定的往来税要缴纳。
第7章 营业税
第43条(营业税的缴纳义务)
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要交营业税。
第44条(营业税的课税对象)
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包括交通运输,动力,商业,贸易,金融,保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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