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试题及答案(4)

2019-07-13 18:29

期间也必须是在主债务的履行期满后的一段时间。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此时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其一,担保本身就是对一事或债进行保证,是用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化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从第三人得到受偿。其二,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对保证期间应当明确。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在主债权期满后的某一时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清偿期间,哪怕是最后一天,主债务仍应由债务人偿还,这样,当事人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也与当事人设立保证之初的本意相悖。可见,该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案担保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债权人B银行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C公司提供担保时,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同意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而且无其他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三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定的担保是有效的。只是C公司在担保书上写明:\同意担保至2004年6月10日\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04年12月10日。C公司不能以超过2004年6月10日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C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B银行既可以以A公司为被告,也可以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C公司应当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

2. 某银行于1999年8月24日向凯丰公司发放贷款900万,期限为1 年;由好运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借款期间,凯丰公司分立为华丰公司和华纳公司。根据分立协议,全部90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由分立后的企业各承担二分之一。贷款银行虽然知悉企业分立的整个过程,但对上述债务处理方案未出具书面意见。借款到期后,华丰公司归还了450万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华纳公司却分文未还。因华纳公司一直拒绝签收银行催收通知书,2002年11月27日,贷款公司对华纳进行了公证催收。2002年11月27日,好运来公司签收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因贷款无望协商收回,2003年2月2日,贷款银行将华丰公司、华纳公司和好运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令三家公司清偿借款。华丰公司、华纳公司认为贷款银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好运来公司也认为贷款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因此,三家公司均抗辩不承担偿还责任。

不应该再代华纳公司承担偿还责 华丰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已经按约足额及时地归还了借款本息,

任,贷款银行没有道理更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华丰公司代华纳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贷款银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 华纳公司认为代贷款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察问题,

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好运来公司则认为贷款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因此,好运来公司抗辩不承担偿还责任。试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华丰公司、华纳公司、好运来公司是否应该对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本案给了我们那些启示? 【答案】分析及答案:

1.凯丰公司分立时,华丰公司、华纳公司之间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未明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债务应由华丰公司、华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中的贷款2000年8月23日到期,可贷款银行直至2002年11月23日才对华纳公司进行催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这期间,贷款银行对华丰公司也一直未主张权利。因此,贷款银行对华丰公司、华纳公司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关于担保问题,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的保证责任期间内(即在2002年8月22日前)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上述有效期内,贷款银行并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措施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继而丧失了实体担保权。其后保证人的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的行为也并不能改变原告丧失担保权的事实。因此,保证人好运来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应驳回贷款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2.启示:本来应该是一个没有什么悬念的银行借款案件,贷款银行却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遭败诉。这足以反映出贷款银行在贷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是诉讼时效观念淡漠,忽视了对诉讼时效法律风险的防范;二是忽视了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证人的催收追索,造成保证人脱保。 我们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要特别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意识与能力,健全贷后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操作规程,制定奖惩措施,及时登录、检查不良贷款台帐,将每笔贷款的清收转化措施及责任人都认真落到实处。应该根据每个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诉讼、银企协商、企业资产及债务重组、贷款转移、拍卖等方式,按计划分步骤地清收转化不良贷款。

3. 2007年9月,河北省三鹿奶业集团仍然处在其辉煌的顶峰,三鹿奶业集团在此时准备购入一台先进的进口生产设备,需要550万元现金。经过董事会决议,以三鹿奶业集团下属的一间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因此三鹿奶业集团财务部经理李先生于11月10日,向河北石家庄市X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

X银行的王经理负责此项业务,王经理已经同三鹿奶业集团的财务经理李先生开展了多项业务,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当王经理再看三鹿奶业集团的抵押贷款申请时,基本上同意这项贷款,但是他对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有些担忧。三鹿奶业用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已经有8年的历史,其账面价值为500万,该厂房的实际价值要小于其账面价值。但是,王经理通过与三鹿奶业集团的几次业务,认为三鹿奶业集团一直都是一个信用良好、业绩不错的企业,因此,就同意这项以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物为期1年的抵押贷款。

2008年9月,三鹿奶业集团因\毒奶粉\事件,面临破产,无力偿还X银行的550万元的抵押贷款本息。因此X银行按合同得到了三鹿奶业集团下属的这家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的厂房,并准备出售这家厂房来弥补损失。但是,对该厂房重新估值后,X银行发现这家厂房的市场价值只有330万元,X银行蒙受了损失。 试回答下列问题:

1.商业银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2.根据案例,X银行在对三鹿奶业集团的这项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中涉及了哪几个操作要点,其存在着怎样的问题? 【答案】分析及答案: 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第一,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并且是可以转让的,1.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得抵押;第二,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物应是抵押人所有的,或者国有财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第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必须便于管理;第四,抵押物的品质与价格应当易于测定,且相对稳定。

2.根据案例,X银行在对三鹿奶业集团的这项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操作要点有:抵押物的审查和抵押物的估值。X银行由于在发放贷款时,没有对三鹿奶业集团的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也没有对其抵押物重新进行估值,而且抵押贷款应确定相应的抵押率,而该银行以借款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价值,使得X银行最终不能通过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从而蒙受了损失。更何况该借款人还出现了\毒奶粉\事件。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试题及答案(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我国发展低碳旅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