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治安值班管理制度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和信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宗教接受辖区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领导。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有一名成员专项负责此项工作。
二、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的综合治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值班防范情况,并做好值班检查登记记录。
三、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容留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申报),如由于容留外来人员造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容留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宗教活动场所严禁从事违背社会道德的活动,如有发现,对其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顿,并追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五、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将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宗教活动场所,如有发现,应及时向镇统战宗教办、派出所报告,知情不报和隐瞒不报要追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外不准架设高音喇叭,不准擅自安装电子干扰设备。
七、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时,对进入人员严格实行开包检查,不得妨碍周围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