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 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
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2、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
不合法行为。
3、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4、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5、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6、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
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
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
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9、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
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10、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
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11、 我国现阶段产生违法的原因主要有:(1)旧社会残余的影响。(2)生产力水
平还不高。(3)各项制度尚不完善。(4)国际环境的影响。(5)思想文化素质低。
12、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
律责任。(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13、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14、 法律制裁的特点是:(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
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制裁和教育违法者,排除不法侵害,主持正义和公德,恢复和维护被破坏的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依据主要有:(1)任何一种违法犯罪现象,都不是
由个别的孤立的因素造成的,是一个“综合症”。(2)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3)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现阶段违法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4)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把专门机关的工作同各种社会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
16、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包括:(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
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9、 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法纪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守法实施监督。(2)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3)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10、 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
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2)人民政协的监督。(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新闻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理学第二十一章
1、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2、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3、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
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
4、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
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5、 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
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7、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2)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3)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8、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它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其具体形式是,二审程序的监督,列刑复核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