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转地的来龙去脉(2)

2019-07-13 19:20

释性立法)措施便是:2005年3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以?国法函[2005]36号?文件《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只有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渐被依法征收,并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才能对农民集体组织剩余的少量土地转为国有。该?解释意见?其实是对深圳的?转地?法律依据的?否定?,但是由于该意见?自2005年3月4日实施?,并不溯及以往,而?深圳转地?开始于2004年,因此?深圳转地?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不可复制的?特例?。

深圳转地无疑对把深圳建成一个国际化城市奠定了基础,但是也给深圳的后续发展埋下了一些隐患。深圳转地后,一些国有土地没有被政府实际管理,原村民在上面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几年后当政府使用土地进行城市建设时,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出现了群体性阻挠事件。例如,2012年深圳市为建设?大空港?和地铁11号线清理场所时,在宝安区福永街道鱼鳁地,妇女、老人、儿童躺在过道上堵住了8个入口,还有人向拆迁人员泼粪,甚至点燃燃烧瓶。另外,深圳转地为原村民预留了宅基地,在外来务工人员对廉价租住房屋的迫切需求下,许多村民在宅基地上擅自建起布局混乱的?接吻楼?、?握手楼?出租,使深圳历史上形成的?城中村?、小产权问题仍显严重。

然而,深圳转地毕竟功大于过。2007年中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对深圳的城市化转地工作给予肯定。正如时任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所说,?深圳在这次大规模城市化转地工作中,兼顾了原住居民及各方利益,避免了全国其他一些城市在城市化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激烈矛盾和冲突,从而保障了总量达200余平方公里的原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见李斌.总理肯定深圳城市化转地[N]. 南方都市报,2007-6-5)。

因此,尽管深圳转地是个?特例?不具有可复制性,深圳转地也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深圳转地过程中在对各方利益统筹兼顾方面创造了?深圳样本?,值得后期城镇化城市借鉴。这也是我今天在这里给大家讲述深圳转地的来龙去脉的意义所在。法律法规可以修改;?解释?或?解释意见?当然亦可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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