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89、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
9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
91、共产党员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92、共产党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
9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9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
9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
96、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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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
97、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
98、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99、《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 )
100、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101、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0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04、经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以决定本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105、国有企业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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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研究。(√)
106、根据湖南省《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单方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 × )
错,单方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双方合办时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107、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婚礼、丧礼可以在规定人数、范畴之内邀请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但严禁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
108、《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109、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110、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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