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纠纷案例及各地关于养老院的管理办法(2)

2020-04-16 09:18

入住养老院前要不要体检 多数养老院要签免责协议

2010-09-13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1

题记

根据相关要求,老年人在入住养老院前,院方或者家属应为其做一次全面体检,以便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便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现实情况是,被视为“必修课”的入院体检未受各方重视。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体检,该是谁的责任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1.纠纷

老年人入院前未体检家属诉称养老院失职

据记者了解,去年12月29日,87岁的万德阳老人入住景德镇市天乐老年休养中心,不到一个月,被送往医院治疗。今年2月中旬,万德阳老人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显示,万德阳老人死前患有“血管性紫癜、慢性肾功能不全、胆石症、肺部感染、褥疮感染、严重营养不良”等病症。万德阳老人的家属认为,医院诊断的严重营养不良和褥疮,与天乐老年休养中心长时间不合理照顾有直接关系,遂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6.5万元。

5月14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入院时被忽略的程序——体检,成为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为什么没有给老年人做入院体检呢?被告天乐老年休养中心负责人表示,“即便是要体检,也应该先由家属带去体检,因为双方此前约定了?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者,天乐老年休养中心不承担责任?”,因此,该中心拒绝赔偿。万德阳老人的家属认为,天乐老年休养中心有义务给老年人做入院前的体检,以便了解其健康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协议书上承诺的“衣食住行全护理”的职责。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当天没有宣判。

2.调查

入院体检未受重视 多数养老院要签免责协议

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养老院是否为其体检?进行体检该是谁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在南昌市进行了调查。

5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老年颐养中心,咨询老年人入住事项。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年人入住前的体检是家属的事情,只要家属出具老年人近期的出院小结,或者书面告知没有传染病,就可以签协议办理入院手续了。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南昌市爱心托养院咨询。该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老年人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入住。恰逢几位市民正在该院为老年人办理入院手续,记者走过去看了看,发现入院手续中有一份《入住告知书》,其中没有规定入院体检由谁负责,却有一些免责条款,如“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家属隐瞒老年人病情,发生意外的,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在走访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几家养老院时,记者发现,多数养老院不重视老年人的入院体检。一些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称,“养老院只是对老年人进行日常护理,没有义务为其体检”。记者同时发现,为了规避相关责任,在老年人入院前,部分养老院会与其家属签订相关的免责协议,主要内容是“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家属隐瞒老年人病情,发生意外的,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走访过程中,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普遍没有意识到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体检的重要性。有的市民称,养老院里有卫生所,如果真出现什么情况,养老院会将老年人送去治疗,并通知家属。有的市民则不以为然,“虽然签了免责协议,但如果真的发生意外,养老院多少还是会赔点的吧。”一位市民如是说。

3.分析

入院不体检易引起纠纷 家属与养老院均有责任

就采访了解到的情况,5月26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南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该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南昌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院30多家。按照相关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其家属或养老院应为老年人做一次全面体检。根据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养老院

制定不同的护理计划。比如,有的老年人患有胆结石,就不能让其吃蛋白质含量高的食物等;有的老年人患有糖尿病,就要注意不能让其多吃含糖食物……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消协曾接到过一些投诉,多数是养老院不重视对老年人入院前的体检,致使其不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意外后导致养老院与老年人家属之间产生纠纷。

那么,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未进行体检,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家属、养老院该如何划分责任?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律师郭宏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属与养老院应该是责任各半。养老院作为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其服务对象进行了解,这样才能保证其服务质量。家属作为托养人,有责任将老年人入院前的病情及相关情况告知养老机构,同时,赡养人也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体检。

4.说法

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是养老机构首要任务

面对纠纷,并非无计可施。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天津市民政局就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住养人及其托养人,要和养老机构签署《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提出,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把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纠纷的几率降到最低。据悉,此规定实施后,该市类似纠纷得到了有效遏制。“作为养老院,了解每个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首要的任务,它实际上比让老年人吃得好、穿得好更重要。”江西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入院体检是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的主要途径。如何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该省民政部门今年在养老院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

至于养老院与家属所签的免责协议,江西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托养人与养老院签订协议时,首先应仔细辨别条款内容,以防合法权益受损。一旦出现纠纷,托养人认为协议内有减轻或免除养老院责任条款的,可根据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法》,请求对其进行撤销,以确保协议条款公平公正。

养老服务合同具备的特征

2011-10-19 22:23 作者: 站长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561

养老服务合同具备的特征

1.缔约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意思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当事人双方一般性地享有,是否愿意缔约、与何人缔约、契约内容如何等,均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与协商确定,养老服合同也不例外。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养老服务合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把“养老院与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作为对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强制性要求之一。中国敬老院网建议老人或者家属选择什么样的机构养老,接受什么样的老人人住,则完全出于双方的自愿。养老服务合同,不仅是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示的。

2.缔约主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合同的一方为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政府兴办的应有法人资格证书,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没有执业证书,便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另一方,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组织。鉴于老人自身的特殊性,如年迈、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等实际情况,一般应以入住老人的关系人为签约人或提供担保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的“五保老人”由辖区内的民政主管部门为其关系人。目前,由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大力推进,“外资”也进入了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成为服务主体之一。

3.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即合同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服务方提供的一般性生活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但又不限于一般的生活照料行为和护理行为,服务态度也应当包括在内。同时,帮助老年人树立健康的老年价值观,有尊严地活着或结束生命,也是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这种服务内容虽然养老机构的规模、资质等原因存在个别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对确定的,而且服务的过程基本是一致的。当然,这种确定性和一致性,并不排除对个别老人的个别照顾。事实上,由于老人的个体差异,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包括心理护理,都必须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在不同所有制以及不同地区的养老机构之间的差异也不是很大,这是养老服务合同与其他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4.合同履行的延续性和期限的不确定性。由于人住养老机构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决定了合同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性。老人可以住在养老机构直到生命终了,也可能由于情形变迁而随时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还会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出现,如老人对养老院的服务不满意、老人突发疾病或患传染性疾病等,都可能导致合同的中止或解除。实际上,由于寿命的不可预期性,养老服务合同也无法对老人的入住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法律法规、政策、管理颁发等:

民政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养老机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示范文本。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2008至2010年农村敬老院整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8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柳南区民政局夕阳红敬老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佳敬老院和十佳敬老院院长的通报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全市敬老院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贵阳市2006年中心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

·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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