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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5086 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 GB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 pH 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燃煤电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废弃物中含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化学品的燃煤电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为第三类,简称Ⅲ类场。Ⅲ类场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按照GB18597、GB18598标准处理。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本着节约用地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至少距居民集中区300m 以外。 5.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6 贮存、处置场设计
6.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燃煤电厂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 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喷洒、碾压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喷洒供水应优先选用厂区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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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或者灰场收集雨水。
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 为防止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 为改善贮存场周围环境,避免视觉污染,在贮存场周围10m范围内应种植防风林带,树种宜根据地区气象情况和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选择确定。
6.1.8 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 GB15562.2 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6.2.1 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10-7cm/s 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0×10-7cm/s 和厚度不小于1m 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7 贮存、处置场运行管理 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 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贮存、处置场禁止Ⅲ类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为减少二次扬尘,贮存场应分区贮存,分区分块堆放至设计最大标高。达到标高后在碾压平整的基础上,用黏土碾压密实,然后再覆土还田并恢复植被。
7.1.4在各区中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开始堆放,逐渐向下风向推进,为了在碾压灰体底部形成水平渗水层,同时也利于机具在雨季作业,在堆灰区底部应铺设炉渣、灰渣的调湿。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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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含水量控制在15~25%;灰渣应输送至事先划定的作业场地翻卸成堆,由推土机摊平,振动碾压实。
7.1.5贮存区边坡压实应达到较高的干密度,且应以填筑灰渣为主,其压实度应进行测试控制,以达到边坡稳定的压实度为准。库区压实区压实标准应以作业机械能正常行驶为准,同时保持灰面平整,提高抗风能力。灰渣的碾压采用振碾和静碾相结合的进退错距法进行;对于边角地带、大型机具无法到达的边缘部位,采用斜坡式振动碾进行压实。
7.1.6贮存区域临时边坡可采用斜坡振动碾压和简单的护坡措施,对永久性坡面,宜采用随坡面的增高及时铺砌的混凝土块或块石护面及砂垫层,土工布组成的防护反滤结构。 7.1.7碾压后的堆面要定时洒水,保持灰面湿润,以防止飞灰产生的污染。
7.1.8 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采用汽车转运时,应采用上面加篷布覆盖的自卸车或全密封罐车,防止汽车行驶时扬尘污染。
7.1.9 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
7.1.10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 GB8978 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7.1.11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12 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燃煤电厂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 各种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资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
c)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13 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 GB15562.2 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类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混入。 7.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 GB/T 14848 规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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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8.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 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应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 30%。标高每升高 3-5m,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 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燃煤电厂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应喷灌及碾压,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30~45cm 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 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 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9.1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
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应选择石子煤、粉煤灰、炉渣、脱硫灰及脱硫石膏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9.1.2 地下水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 GB/T14848 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 大气 贮存、处置场以防止颗粒物扬起为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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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监测
9.2.1 监测点选取 所选的监测项目及监测点应能反映贮存处置场运行工作状况,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点、面、段。特殊地形、地质条件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及监测点。 9.2.2 表面监测 贮存场坝体沉降、坝体及永久性坡面的裂缝、滑坡、塌陷及表面侵蚀破坏。 9.2.3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b) 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 测定方法 按 GB8978 选配方法进行。 9.2.4 地下水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 采样频率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9.2.5 大气飘尘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贮存、处置场外围下风向侧300米范围内。
b) 采样频率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一次。
c) 测定方法 按 GB6921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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