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研究建立防治水示范矿。
11.研究全省各Ⅰ级水害煤矿抢险排水救援预案
第十二章 防治水信息平台
第九十条 随着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进程的稳步发展,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省煤矿防治水信息平台,作为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全面提升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达到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减少较大以下水害事故的目的。
为尽早建立我省煤矿防治水信息平台,从现在开始,各煤矿企业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补充、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建立防治水信息平台的基础工作。
汇总的相关信息资料主要有以下10项:。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州)防治水相关规定、意见、通知、通报等。
2.《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 3.省、市(州)、县(区)和各煤矿企业防治水机构、主要负责人、省级专家组名单及通讯联络号码。
4.各煤矿地质、水文地质背景及防治水技术资料简介、矿图。 5.各煤矿存在的主要水患及水患设防、整治措施。 6.全省Ⅰ、Ⅱ级重点水患矿井动态情况录。
7.省、市(州)、县(区)及煤矿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及联动机制。 8.全省各次煤矿水害事故警示录。 9.煤矿防治水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动态。
10.1级水害矿井抢险排水预案及主提升运输巷道电子图板。 11.煤矿抢险排水装备分布及储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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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罚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第九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尚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或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上述处理之后的半年时间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查明重大水患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当矿井出现透水征兆时,没有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回到地面,仍强行冒险作业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在建、整合、扩建及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治水矿图缺项较多,不能支撑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发现以上资料、矿图有虚假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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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令停产整顿。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 未按规定完成《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二条。
第九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水动态(长期)观测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尚未构成重大水患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重大水患时,处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条。
第九十九条 水下采掘矿井,有以下情况者,责令其停产整顿。有水下采掘专项论证和专项设计的,尚未严格执行水下采煤规定及设计要求时,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水下采掘专项论证和专项设计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设置水闸墙的企业,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
第一百零一条 该设置水闸门而尚未设置的,或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闸门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设置并经竣工验收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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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未按规定编制探放水方案并进行探放水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未按规定上报突(透)水险情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不符合《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煤矿企业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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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四川省煤矿水患分类方法一览表
大 类1-11-21-31-41-51-62-12-22-32、地表水2-42-52-62-73-13-23-33-43-54-14-2亚 类 上部老窑积水而情况不明 已知上部或侧部有老窑积水 已知本矿有采空积水 高位区向低位区矿井汇水 邻矿坑道水流入本矿 老空水透水危险性较大 河流、溪沟水下采煤,采空导水裂隙接近或达到水体 水库、池塘水下采煤,采空导水裂隙接近或达到水体 井口或采空塌陷区位于河流、溪沟、冲沟洪水位附近或低于洪水位而 无挡水墙或挡水墙质量较差 渣场位于斜坡或冲沟中,无支挡或支挡工程质量较差 尾矿库稳定性较差 井口两侧或上方有滑坡、泥石流或渣场稳定性较差 地表水溃入、倒灌淹井或滑坡、堆渣、溃坝形成泥石流伤人毁井的危 险性较大 岩溶发育、岩溶水丰富 有地下河或地下岩溶湖 有岩溶陷落柱 洪汛期矿井涌水量较大时需暂时停产的岩溶充水矿井 岩溶突水危险性较大 存在裂隙承压水富水区段 岩体完整性较差,岩石强度强度接近或低于水头压力,或掘进巷道布置 在裂隙承压水含水层 裂隙承压水涌(突)水危险性较大 断层或断层两盘羽状张裂带涌水 断层将地表水或采空水或含水层富水带与坑道沟通 断层突水危险性较大 钻孔封孔质量差或位置、封孔质量不明 单电源 变电站(所)安全性差 水仓、水沟、水管容量或断面不够 水泵安全储备差 设计要求设置而尚未设置水闸门、篦子门或设置质量差 泵房不规范 无排水设备,坑道水直接引入岩溶洞穴 无地质或水文地质人员 未落实防治水机构或防治水专业队伍 无较完善的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缺水患现状调查报告 矿图缺项多,质量差 未采用钻机探放水,以放炮孔、减压孔替代探放水孔 安全管理差,或近5年曾发生一般水害事故或曾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 水害事故矿井未设置水害事故警示牌1、采空水3、岩溶水4、裂隙承压水4-35-15、断层5-2水5-36、钻孔水6-17-17-2 7、排水7-3系统安全7-4性差7-57-67-78、技术8-1资源不足8-2、未实施8-3钻机探放8-4水、安全8-5管理差、8-6水害事故8-7矿井8-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