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半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要限。 第十条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
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第十四条 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时应取得有关办案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本人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进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必须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并经其本人同意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 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应及时领取判决书。
第十九条 律师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应与当事人联系,听取其对律师代理或辩护的意见,并向其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律师应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五日内拟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局面委托代理或辩护意见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档案员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