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题库(2)(2)

2020-04-16 11:24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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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61.事实行为可以代理。

( × )

6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 )

6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 × )

64.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这意味着,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

( √ )

65.宣告失踪并不能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 )

66.死亡宣告撤销的,原则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 √ )

67.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 )

68.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新物种、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 × )

69.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70.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 × )

71.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

72.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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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

( × )

74.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 √ )

75.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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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 )

77.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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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违反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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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违反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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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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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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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 )

83.宪法宣誓的宣誓词的内容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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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4.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 √ )

85.宪法宣誓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 √ )

86.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作重复性规定。

( × )

87.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权。

( × )

88.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

89.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 )

90.立法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 √ )

91.法规草案只能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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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

93.法规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94.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可以撤回,但应当说明理由,并经主席团同意,无需向大会报告。

( × )

95.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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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得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 × )

96.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稍作调整。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 × )

97.接到对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 × )

98.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 × )

99.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 √ )

100.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 √ )

101.批评和自我审视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 × )

10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

( × )

103.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可以作出书面结论。

( × )

104.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

105.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 √ )

106.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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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7.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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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党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其中通报即可用于对党组织的问责,也可用于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诫勉则只能用于对党组织的问责。

( × )

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 × )

110.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其所在党组织作出书面检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可以向社会公开。

( × )

1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制定的法规。

( × )

11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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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属于法律,不具有强制性。

( × )

114.张某是某市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突出,多次得到省领导的表扬,但是,张某及其妻子生活奢侈,喜欢铺张浪费,不孝敬父母,家庭长期不和谐。张某及其妻子生活奢侈及家庭不和谐,是其私人空间,不受《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范。

( × )

11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整体物质生活生平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越累越好,因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的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已经没有现实意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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