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林讲授的《当今世界法系发展与中国法律体系构建》共4节课,以下是概要。
说明:根据视频讲话、PPT课件整理。以下根据新丝路网校新疆2014年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班课件辅导整理(新疆天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供)
当今世界法系发展与中国法律体系构建
中国社会科学部委员 李林
一、 世界与当代发展
(一) 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在西方,英文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产生于近代英国。 18世纪初,英国合并苏格兰后,苏格兰的民法开始与英国的普通法融合起来,产生了文明这个词汇,意指法律或审判。
1755年,《英国语言辞典》把文明解释为“民法专家或罗马法教授”。可见,“文明”一词从近代产生时起,就与法律和法治有天生关联,法律的发展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天生关联,法律的发展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系和法律体系则是法律发展的集大成者。
18世纪后半叶,启蒙思想家用文明一词来抨击中世纪的黑暗统治,赋予了文明与“野蛮”相对立的含义。
19世纪以后,文明主要指开化、文化、文雅等。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发展史。
从历史上看,人类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 发展到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
从“水审”、“火审”的神明裁判,发展到法官依法裁判; 从“罪刑擅断”发展到“罪刑法定”;
同态复仇,最典型的是《旧约全书》记载的古希伯来人的古老法律原则: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水审”、“火审”都属于神明裁判的方式,是借助 “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水审——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例如,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考验。
火审——令被告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种东西,或者让他们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看其手是否被烫伤或者烫伤包扎一段时间后是否痊愈,以决定其是否有罪。 神明裁判的表现
王充《论衡·是应》:“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巴比伦,自由民检举他人犯罪,如果不能证实,则将被告投入河水中,视其是否被淹死以定结果。
古印度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八种神明裁决方法:火审、水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古埃及有来世审判。
在我国古代,“法”字写作“灋”。
其中的“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
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赋予法了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含。
直字的造字初义是举目正视。凡此直字古训有正、中等意思,乃皆由其举目正视之本义所引伸。《说文解字》解释说,“直,正见也。”
罪刑擅断与罪刑法定
罪刑擅断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此应如何处罚,不是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依靠国家机关或者当权者个人的专断来决定。封建专制社会通常实行罪刑擅断。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法律预先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 “凡无法律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罪刑法定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成为近代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之一。
从人与人的身份依附关系发展到契约法律关系; (马克思主义:三个解放的理论)
从专制独裁政治体制发展到民主共和宪政体制等等,都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
美国学者赞恩在《法律的故事》这本书里写道:“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法律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整个历史,在那些无比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用他们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前行,由受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赴后继。”
近代以来,法律成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资产阶级用于巩固政权、强化统治的重要手段。
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为了在政治上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1701年颁布了王位继承法》,由此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美国17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法律基础。
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的20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2次封建王朝复辟、2次帝制和5次共和制,先后颁布了11部宪法,记录了法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和国家政治体制更迭的政治文明史。
拿破仑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主持制定的,后来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对这部法典的历史价值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西方学者认为,西方国家征服世界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古罗马时期,主要依靠军事力量征服世界;
中世纪时期,主要依靠宗教、辅之以军事征服世界(中世纪产生了大学:神学院、医学院、法学院);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主要依靠法律、辅之以军事、文 化和宗教征服世界(印度、日本、中国、香港地区、澳 门地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殖民地国家);
当今西方国家,主要依靠法律(如国际法、国际人权法、WTO、联合国、国际法院等)、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综合手段征服世界。
(二)法系和法律体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集大成者
法系(genealogy of law),是按照历史渊源、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共同性对国家和地区的划分,是对具有某些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英语法学著作中用来指称法系的词还有:family,legal group,legal genealogy, legal system。有的西方法学家,为了避免用语上的困难,特别是为了避免用legal system 这一多义词来称呼“法系”,就用法律传统(legal tradition)一词来代替。
法系与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内含上,法系包括法律文化、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等各种法律现象,法律体系仅指法律规范。
2、在法律效力上,法系包括历史上已经失效的和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3、在空间范围上,法系是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的总称,法律体系则仅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4、在划分标准上,法系是依据若干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现象的历史渊源、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共同性等为特征来划分的;法律体系则是按照一个国家内部现行所有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划分为不同部门的。
法系与法律体系的主要联系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