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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3-06-1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农民筹资投劳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协调好调动农民积极性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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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
第四条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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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六条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较小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或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应当依法产生。 第十条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要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2/3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作为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必要条件,否则,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予受理。村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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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一经通过,村民必须履行筹资投劳义务,不能拒绝。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筹资投劳任务,报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到有关乡级政府,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根据下达的筹资投劳任务,把筹资投劳任务分解落实到受益农户,重新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筹资投劳情况报乡级政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筹资投劳的筹集
第十三条筹资(含集体自筹和以物折资,下同)和投劳折资总额应达到申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70%,并不得突破。其中,投劳折资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额内统一核算。各省(区、市)筹资和投劳折资的具体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确定。各地应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任务。
第十四条筹资投劳的筹集可以按受益区的田亩或人口负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采取田亩分摊要根据项目区内受益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并计算到每个承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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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采取人口分摊要区分筹资和投劳,筹资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投劳以农户现有劳动力为基数。
第十五条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的投劳,农民只出工,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出资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并报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筹资投劳应向农民出具合法的收据,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筹资投劳数额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发放到农户。 第四章筹资投劳的使用
第十七条筹资投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十八条筹资投劳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安排完毕。项目建设期超过1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分配使用每年的筹资投劳任务,避免加重农民负担。筹资投劳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不得跨村投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投劳,由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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