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2020-04-16 12:09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申报的市级行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享受本意见奖励(资助)的企业,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全面准确,合理规范。凡出现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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