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债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或等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得0分。
二、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100% ?1)上一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
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四、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每得一次85-100分(含85分),得7分;每得一次75-85分(含75分),得6分;每得一次60-75分(含60分),得5分;每得一次60分以下,得4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最高分为100分。
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阶段、经营业务调整等具体情况,市国资委将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