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涵义
在西方,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公务员”从名称到内涵都有了统一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及职责。
(二)公务行为的认定
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公务员的双重行为。
1、国外关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 第一,按时间划分。 第二,按地域标准划分。 第三,按职权划分。 第四,按名分划分。 2、公务行为的认定
公务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1)公务标志。 (2) 表明身份。
三、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我国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相关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录用 (三)公务员的考核 (四)公务员的奖惩 (五)公务员的培训
(六)公务员的调配和交流 (七)公务员的晋升
(八)公务员的辞退和辞职
(九)公务员的职权、优先权、职责、纪律和责任等 (十)公务员的工资福利
(十一)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包括公务员不服从人事处理的申诉、诉讼等权利以及行使方式等
(十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职权、管理形式和方法等。 (十三)公务员法的创新 1.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2.公务员对上级命令说“不”的权利 3.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4.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课堂练习题
1.案例分析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订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当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代表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的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公务员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试述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法定规则,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3.请你谈谈对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看法?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性。 第二,特定性。
第三,外部性。 第四,单方性。 第五,法律效果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性质和形式
第一类,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赋权行为的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第二类,行政限权行为。 第三类,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类,行政裁决行为。 第五类,行政救济行为。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某项为法律所限制的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以法律的限制为前提。
第二,行政许可是对特定相对人的法律限制的解除,它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根据法律所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有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法律法规只为许可证的颁发设定了一般的条件,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一般条件即可申请领取许可人证。
特殊许可是指申请人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殊条件,申请人才能获得许可。 2、根据相对人所获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有排他性行政许可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排他性行政许可是指相对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后,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申请事项上再获得相应许可,即相对人获得的许可具有排他性 ;非排他性行政许可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获得的行政许可 。
3、根据行政许可是否附义务为标准,有权利性行政许可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实际行使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行政许可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的行政许可 。
4、根据行政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有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
独立的行政许可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无须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适用领域和范围 l 、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某一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获得的许可。 2、资源开发使用许可
资源开发使用许可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维护生态环境,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所实施的管理措施. 3、授予或保障当事人某一特定权利的许可
4、交通安全许可
交通安全许可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体为了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对部分运输所实施的许可。 5、城建规划许可
城建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城市建设而对城市建设所实施的规划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许可申请(二)审查(三)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撤销
1、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机关注销: 有效期已过而未延展;
(1)许可持有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销、终止或者变更的; (3)法定许可条件改变而持有人已不具备条件的; (4)许可持有人情况变化已不具备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许可证的吊销
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1)以欺诈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
(2)许可持有人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活动的; (3)以赢利为目的,出租、倒卖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许可证应同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去定程序予以撤销:
(1)行政机关越权核发许可,或者没有核发许可法定职权的单位核发许可的;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概述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 7、对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二、行政确认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第一、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 第二、审查的内容不同。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l、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不可能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但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并非行政确认的必然结果。
2、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行政确认有时通过行政裁决表现出来,这时形式上是裁决,实质上是确认权利和资格。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表现在: l、对象不同。 2、内容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二)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而不是犯罪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处罚过程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二)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公开指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事先了解;二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
0处罚公正是指行政主体设定和运用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相适应。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即通过行政处罚这一强制手段达到教育相对人守法的目的。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及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五)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