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0-04-16 12:36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原则】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点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燃气事业关系公众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完全实行自由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区城市管道燃气实施特许经营权。

二是我厅联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反馈的情况是国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编制、出台时间尚未明确。为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有必要在此之前出台我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对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列了要求、第十六条对个人燃气经营活动做了限制,本办法主要是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提出具体要求,本条规定了本办法仅适用于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要求。

【适用对象】《许可证》适用对象为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活动,配备有相应燃气设施,并以经营方式向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企业(不含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燃气加气站、公建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供给燃气的燃气企业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点。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本条主要是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燃气经营情况对燃气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内容进行了细化。

【工商前置】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持《许可证》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或年检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说明:本条主要阐述适用范围、对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管理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住建系统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证》管理工作。

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部分执行审管分离。

【管理权限】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下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受自治区或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申领《许

2

可证》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

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及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非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许可证》核发;负责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本市及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受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外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申领《许可证》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除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非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以外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的《许可证》核发。指导、督促自治区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

根据企业类型和形态,上款中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暂分为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气源贸易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和经营区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级市的燃气企业。

说明:一是依据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3

二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58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规定,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理应行使“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职权。

三是直接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条件尚未成熟。新型企业对地方燃气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管理角度,燃气管理部门中机构健全、经费落实、人员到位的较少。从专业技术角度,燃气专家很少。为确保燃气生产安全和燃气运营安全,在同时遵守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分级管理制度,将来条件成熟一个授权一个推进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工作。

四是目前随着西气东输二线入桂和中缅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我区已经出现了《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没有设定的燃气企业类型和形态。

第五条 【企业许可证申请】申请《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市(县)没有燃气发展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到工程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手续,并确保燃气设施(工程)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气源质量应当符合《天然气》(GB 17820-2012)、《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人工煤气》(GB/T 13612-2006)要求。

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等有关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 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2、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3、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1) 燃气储罐总容积(按水容积计算,下同)为500m3以下的企业或供气规模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6人;

(2) 燃气储罐总容积为500m3-1000m3的企业或供气规模2万户以上(含2万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1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5人;

5


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