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排水收集和事故收集池总容积计算公式 摘自中石化《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6 事故排水收集
6.1 事故排水可利用污水系统、清净水系统收集,排放总管宜采用密闭形式,难以采用密闭形式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2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3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自流管道可按满流校核。
6.4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在各装置排水接入处宜设置水封,防止挥发性气体蔓延。 7 事故排水储存
7.1 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 7.2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V总=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7.3 罐区防火堤内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 7.4 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
7.5 在现有储存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应设置事故池。
V事故池=V总-V现有
V现有——用于储存事故排水的现有储存设施的总有效容积。
7.6 应设置迅速切断事故排水直接外排并使其进入储存设施的措施。
7.7 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不宜进入储存设施。 7.8 事故池可能收集挥发性有害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9 事故池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7.10 自流进水的事故池内最高液位不应高于该收集系统范围内的最低地面标高,并留有适当的保护高度。
7.11 当自流进入的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须加压外排到其它储存设施时,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