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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二、刑罚权及其限制 刑罚权的概念及其来源。 刑罚权的运用与限制。
三、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发挥刑罚的威慑警戒作用,防止其他人走上犯罪之路。?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及其关系。
介绍关于刑罚目的国内外理论上的争论。
第十四章 刑罚体系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重点讲授刑罚的各种具体方法及其适用。要求学生理解并记住各种刑罚方法的内容及其适用。
学时分配:2学时 一、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死刑存废论与我国的死刑政策。 死刑适用的对象及其限制。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核准程序。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三、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的种类。
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量刑的原则、情节,重点讲授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要求学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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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地掌握上述问题。 学时分配:3学时 一、量刑概述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的特征及意义。
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从重处罚,是指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是指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免于刑罚处罚。 二、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时间内又犯特定之新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累犯情节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严重。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三)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成立条件。
刑法还特别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理论上称这种自首为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判决宣告以后但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刑中,最高刑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前述第一种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前述第一种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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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既未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适用缓刑的列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 缓刑的撤消。
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理论根据。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 一、刑罚执行概述 二、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轻。
三、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内的考察。 假释的撤销。 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章 刑罚的消灭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刑罚消灭的概念及其事由,重点讲授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 学时分配:1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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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消灭概述 二、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追诉期限。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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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赦免
赦免的概念与种类。
简要地介绍我国的赦免实践。
下编 刑法分论
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刑法分则绪论的基本问题,介绍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重点讲授常发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定罪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了解各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了解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并重点掌握各种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定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主要讲授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结构。要求学生理解刑法分则体系,掌握罪名、罪状、法定刑。 学时分配:2学时 一、刑法分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 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罪状的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二)罪名
罪名,犯罪的名称。罪名包括类罪名,即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个罪名,即具体犯罪的名称。一般情况下,罪名是指后一种罪名。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处刑标准,它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分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介绍这类犯罪的基本情况,讲授本章的重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了解本类罪的概念与特征,掌握重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学时分配:0.5学时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背叛祖国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故意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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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四、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五、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六、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准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学时分配:2学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刑事责任。
二、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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