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约、处罚的通报
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部曾两次发函你公司,要求按照投标书承诺,监理人员全部进场,履行监理管理职责。你公司项目部12月27日上报监理进场人员名单及人员资质,现场监理人员虽增加到22人,但大部分监理人员专业不对口,多数在场监理人员无资质证书或资质不够,不能胜任该工程监理工作。
你公司没有按合同文件进行履约,监理人员满足不了正常监理工作需求,部分现场监理人员工作缺乏主动性,监管水平较低,日常进度检查深度不够,落实整改过程未闭合,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进度等监管力度不够,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依据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29条:“总监和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变更或减少,开工后乙方必须确保投标时所报人员到位,乙方擅自变更或减少监理人员的,按10万元/人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减少监理人员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及“如因监理人员无故不到场而违约达三人次或因监理人原因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扣减监理人的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费用的8%,并从当期监理费中予以扣除;严重时将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 另外,12月24日综合督查组《督查编号:(2016)第8号》督查意见书第3条:“监理单位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到场(投标共26名,目前仅18人到岗)”。要求你公司立即安排专
业对口、有资质、责任心强的监理人员进场,严格合同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强化对施工过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
为增强责任意识,我部根据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要求,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附《处罚通知单》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通知单
编号: 009
检查 单位 受检单位 检查内容 监理组织体系;监理人员配备;现场进度等监管。 检查 日期 2016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8日 检查 情况 1、对照投标文件承诺,监理人员严重不到位; 2、监理措施不力,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按节点计划严重滞后。 处理 意见 1、暂处罚现金三万元整; 2、按照投标书承诺,立即增加监理人员,完善监管体系。 签发单位负责人: 签发人: 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三万元整 受检单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