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2020-04-16 23:45

案例分析

例一: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由丙公司作保证人,约定若甲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还款期到,甲公司只归还了60万,尚有40万未归还,甲公司后又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乙银行允许甲公司延期6个月还款。延期届满,甲公司仍不能还款,乙银行遂强行扣划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共40万。贷款到期日1年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丙公司申请要求参加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 问题:(1)乙银行强行扣划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共40万,这种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有权参加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还款?为什么?

答案:(1)乙银行的行为不合理。因为虽然乙银行、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在保证期间,甲公司、乙银行在未取得丙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主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同时,保证合同并未有另外规定,所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丙公司有权参加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有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追偿权,以债权人身份参加财产分配,预先从债务人那里取得补偿,作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补救。

(3)丙公司有理由拒绝还款。因为乙、丙签订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且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已经超过了6个月,并且在6个月内乙银行也没有任何行为可以使时效中断,所以丙公司解除了保证责任,有权对乙银行的请求提出抗辩。

例二:甲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商业银行甲县支行有存款5万元。侦查人员立即来到该支行,因为彼此很熟悉,说明情况后,该支行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5万元存款的存款凭证取来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留下一张收条后将该存款凭证带走。侦查人员去李某所在村庄调查后发现,上述5万元存款系李某继承所得。

问题:(1)侦查人员是否有权查询李某的存款?理由是什么?

(2)本案在扣划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商业银行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1)侦查人员可以查询李某的存款。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储户的存款。

(2)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况之外,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必须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账户资金。在本案中,在侦查人员没有出具法律文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履行法定程序(出示工作证件,并经银行审查)的前提下,该商业银行支行即将存款凭证交给侦查人员,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其保密义务的,应当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三:2006年,某外国银行欲在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深圳和西安设立分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设立申请书和其他书面材料,

并拨付了1.5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由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上述四家分行进行管理。上述四家银行成立后,先后开展了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业务、信用卡业务,并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服务。 ’ 问题:(1)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是否属于中国法人? (2)外国银行的上述行为哪些违反了法律规定?

答案:(1)外国银行分行不是中国法人,其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2)外国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营运资金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境内设立2家或者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行统一管理,而非由总行直接管理;不能开展信用卡业务,也不能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

例四:2006年5月,某乡政府联系到用手工淘金的劳务输出项目,由于乡政府财力紧张,因此向某商业银行该县支行申请贷款,用于解决劳务输出的有关费用。该支行认为,乡政府有乡办企业作依托,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淘金项目风险不大,同意发放这笔贷款。双方于5月18日签订贷款合同,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后来由于项目失败,到贷款到期日,乡政府只归还了1.5万元。县支行多次派人催收,乡政府由于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县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乡政府归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因逾期归还贷款的罚息。

问题:(1)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该借款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此可见,乡政府不属于合法的借款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2)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责令乡政府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对于县支行的其他损失,予以赔偿。

例五:某企业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7年10月3 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10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10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

问题:(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一类质押? (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

(3)企业和银行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答案:(1)以股票出质属于权利质押。

(2)该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也就是10月5日生效。

(3)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例六:某建筑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购建筑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其弟张辉(某大学教师)为保证人,而银行要求张某另找担保,张某遂找到其好友李某(某娱乐公司餐饮部经理),追加其餐饮部为保证人,后又找到业务

关系户鸿达有限责任公司,也追加为保证人,银行遂同意贷款,期限为1年,并订立了合同。之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建筑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贷款额减少到60万元,期限缩短至8个月,并征得了张辉与李某的同意,但未告知鸿达有限责任公司。后来建筑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以三个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经查明,保证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其中,餐饮部没有经其娱乐公司法人授权。

问:(1)张辉认为银行应先向建筑公司索款,后才向保证人索款,有无道理?为什么?

(2)餐饮部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是否有效?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鸿达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1)张辉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所以银行可以向其主张债权。 (2)餐饮部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无效。理由是:餐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获得法人书面授权,因此不具备签署保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其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无效。但是,餐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娱乐公司承担。因为餐饮部对该协议的无效有过错。

(3)鸿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双方协议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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