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重法地法

2020-04-16 23:56

简论宋朝重法地法

《重法》的历史

重法地法,作为宋代的一项刑事特别法,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一系列敕令的总称。重法地法源于北宋仁宗时期的《窝藏重法》,在宋神宗末期,《重法》取代《宋刑统.贼盗律》的法律地位,成为重法地区唯一有效的法律制度。到了《水浒传》所在的的徽宗时期,由于宋江,方腊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宋徽宗用军事镇压代替了《重法》镇压,《重法》就此告一段落。而南宋时期,由于国土面积减少,重法地法已经成了全国通用的常态法律,而不是规制特定地区的特别法了,所以,南宋没有重法地法。 《重法》重在何处 与窝藏有关的措施:

《宋刑统》断狱律规定“诸知情人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

神宗时期《盗贼重法》规定“凡囊橐(nangtuo本意是口袋,这里引申为

窝藏,包庇之意)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zi)之半为赏:盜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分之一为赏:

窃盗三犯,杖配五百。”从这个规定看出《重法》对囊橐之家的处罚依赖于其所藏匿、包庇的犯人之罪,与宋刑统相比,《重法》里只要囊橐之人窝藏、包庇的犯人情节严重,囊橐人就要处斩。就算不严重,也要被发配到荒凉之地去。而且还要籍没家产。并且随着《重法》的发展,不仅囊橐人要受刑,囊橐人的妻子也被株连,要被编管(编管,

即编置,是一种将犯人遣送远地,编录名籍,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束的刑罚)、发配。到了神宗元丰年间,重法再次更定:“……虽非重法之地,

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重法之人,一是指户籍在重法地的犯人,二是指农民阶级武装反抗者以及其他以重法论的犯罪。这句话就是说如果包庇,窝藏这些人,是不分地域的,一律使用《重法》。

与贼盗等有关的措施

有关贼盗的重法在宋英宗第一次出现,据《宋会要辑稿》记载英宗时期重法有以下内容:………. 诸县,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并配沙门岛。又说:上件州县,今后捉获强劫贼人,虑有他处人曾与上件州县败获,亦合用此重法。及有贼人犯在立法之前,获在立重法以后……则不问犯罪在前,并用重法。后来到了神宗时期,重法进一步明确“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释。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分析重法对贼盗处罚严酷在这几个方面,1.要籍没家产给告发人。2.罪及妻子,并且株连本房骨肉(宋刑统中曾有规定【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

敕】,“今后应诸色犯罪人,除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产,株及骨肉,一依格领处分”但重法突破了这样的规定,使贼盗犯罪的处罚可比拟谋反等重罪)3.盗贼

只要在重法地犯法被捕,不论其户籍所在,不论是否其在立法前犯法,都适用重法(有一点潜在的,即如果户籍是重法地的犯人,无论在哪被获,都

适用重法地法)。

其他以重法论的犯罪

1. 谋杀制使 《宋刑统》券十七规定“谋杀制使……以杀者,重杖一顿处死。而《重法》规定“复杀官吏…….虽非重地,亦以重论”(本

人处死,籍没家赀,妻子编置千里)

2. 杀一家非死罪人三人(与谋杀制使罪同)

3. 故烧人舍屋,《宋刑统》券十七规定“故烧人舍屋而盜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律。而《重法》规定“焚舍屋百间,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本人处死,籍没家赀,妻子编置千里)

重法的其他措施 捕告自首之法

捕告自首之法,是神宗时期是由官员安焘建议的,意图“以贼盗治贼盗”。即如果贼盗中的反叛者能捕斩死罪者的,不仅可免死罪,还可得到奖赏。具体规定如下“……一,强盗虽杀人,为首者能捕斩死罪二人,为从捕斩死罪一人以上,并原罪给赏。二,告获强盗,各依重法地酬赏外,第加一等。……..四,强盗如不自陈首,遇将来郊赦(古代

帝王举行祭祀大礼时赦宥罪犯,谓之“郊赦”。),未得原免,并具情奏裁。

(不自首者,遇到郊赦也不被免罪)

与官吏有关的措施

首先,在官吏的选任上,重法地法规定“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

或以武臣为县尉”。 “重法之地,皆举知县必择强健之吏,奉法除盗,视民如雌,一切以击断为称职,此岂平世所宜为乎?”也就是说,重法地官员要不就选用武臣,要不就用“视民如仇”,“独断专行”的官吏,用来镇压犯罪。 而且相对于常法地区,对重法地的官吏提出了更高的任职资格。元丰八年 “繁剧去处、重法地分,吏部所用知州、通判、知县……并归中书取旨选差。”宋代官吏的任命有三种形式,圣旨除授、中书堂除、吏部銓(quan)选,其重要性是有所区别的,中书堂除的级别要高于吏部銓选。在重法地分州县官的选任上由中书取旨选差,可见对其的重视。所以,无论是任职的资格,还是选拔的程序,对重法地分官吏的要求都不同于常法地区。

除了选任不同,重法地对官吏的措施最大不同在与惩罚的不同,宋太祖《捕贼条》规定“过三限不获,尉罚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三限就是六十天,也就是六十天内不能捕获罪犯,直接负责案件的县尉罚一月俸禄,县令罚半月俸禄。而到了神宗熙宁四年,其《贼盗重法》则规定“重法地,其知县、捕盗官,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按捕贼条的规定,限内不能捕获仅是罚傣,而重法地法则要求限内必须捕获过半,否则要劾罪取旨(司法部门弹劾罪状后,交由皇帝发落)。可见二个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可同日而语。

此外,北宋某些重法地时期还规定重法地官吏的责任不能由遇赦(遇到赦免),去官(辞去官职)减免。

与百姓有关的措施

《重法》关于百姓的措施可总结为三点:

1.《重法》重赏告发者,上文已经出现许多带有“……籍没家赀以赏告人”字样的重法地法条,这些规定就是重法地区以奖励形式鼓励民众互相监督。

2.《重法》严惩窝藏、包庇者,上文已有说明。

3.保甲制度(将若干家编作一甲,若干甲编作一保,保设保长,甲设甲长),也就是通过户籍编制来统治人民的制度。保甲制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重法地变为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 这条制度为王安石所建议,他曾说:“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盜。”可见,保甲制度的推行主要就是为了根除“贼盗”犯罪。以下是神宗时期有关保甲制度的规定,“保中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罪,知而不告者罚之。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以上,邻保(窝藏犯的邻居)虽不知情,亦科失觉之罪。”“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救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窃盗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 虽然保甲法在防止“贼盗”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偏离了统治者的预期,即出现一部分保甲转化成了盗贼。“河北盗贼公行,多保甲也”,“今河北寇贼成群,访闻皆是保甲余党”。”为止盗而采取的保甲制度反而成为了盗贼的来源。

总结

北宋中末期统治者把《重法》看做是根除“贼盗”的灵丹妙药,却越治越乱,究其原因,总结出以下三点:1.自古民作乱都是因为贫穷,宋朝统治者没有把重心放在解决人民的生活温饱问题,反而企图用重典镇压人民反抗,结果更激起了民众的愤怒,导致越治越乱。2.刑罚越重罪人越要逃避,刑罚越难以实施。重法地法对很多犯罪都处以没收财产、株连亲人的极刑,使得人民被迫逃避、反抗。这也就是为什么《水浒传》中这么多人被逼上梁山的原因。3.宋朝从最初的的“律敕并行”,到“以敕破律”,再到“以敕代律”,最终,法律沦为统治者可以朝令夕改的工具,失去了公信力。

本文参考了山东大学赵琳硕士的论文《宋代重法地法研究》以及张晋藩的《中国法制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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