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清河清宸丽都分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
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清河清宸丽都分公司
公司住所:开原市清河区富民一条街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2013年2月27日----2018年4月30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出资时间 宁爱革
800 个人 2013年1月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
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
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
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对公司的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的章程;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 利润分配表。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
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