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

2020-04-17 00:17

日港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集团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成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孔宪雷副董事长任主任,王永刚副总经理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财务预算部、企业发展部、安全质量部、审计部、党委工作部、

工会、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为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要求,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通过市医保处划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案》中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仍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基础计算,不包括划入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三、按照“个人缴多少、单位补多少”的原则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额度等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加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即:补充医疗保险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月缴费工资基数×2%+4(元)。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救助金暂不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中扣除,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四、在港口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大型设备检查费,政策规定先由个人自负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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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日照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在参加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 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员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的标准,通过市医疗保险机构定期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四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费报销制度。对患病员工在港口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一)普通门诊:员工在港口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医疗保险卡)并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超过限额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

门诊医疗费年度报销限额:45岁及其以下的1200元,46岁及其以上的1800元,已退休的人员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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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费用:员工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特殊疾病:经市医保处批准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定点在港口医院治疗的,在港口医院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上述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第五条 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据实核销。

集团公司领导(含原局级老领导)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据实核销。

第六条 集团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制度测算核定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并拨付给港口医院,由港口医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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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对患病员工的补充医疗费报销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设立由集团公司工会牵头,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组成的实施效果评价委员会,负责本方案实施效果评价和员工满意度评估。

第八条 本方案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价结果和员工意愿,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化运作。

第九条 岚山公司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方案由集团公司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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