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类型 注意考查点 1.单方行为作出就生效,如遗嘱、抛弃财产所有权、免除债务、单方授权单方法律行为等; 和 2.赠与合同是多方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导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要式法律行为和 要式行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合同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从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和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效力:订立合同;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导致权利变动:物权变动
【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 ▲ 1.全部无效的行为
具体类型 注意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抛弃财产、放弃权利等; *其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4)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同:可撤销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2.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3.无效行为的后果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不能补正!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及后果★★★ 类型 后果 (1)重大误解 (主观上错误认识)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2)显失公平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双务合同订立时) 以撤销。——当事人的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不告不理。 (3)欺诈、胁迫、乘人之(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3)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相同 利益的合同无效)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类型及后果★★★ 1.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从事的合同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注意】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他人之物:没有所有权、没有经过所有权人授权 共有物:没有达到法定的处分标准
▲2.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后果
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对人 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人 催告权
追认或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权利追认权 人 (1)催告权
追认就有效 / 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 / 被代理人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 相对时间:法定代理人 / 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人 (2)撤销权 主体:善意(不知情)相对人才享有 (善意相对人) 方式:通知撤销
【考点五】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了解) 1.二者区别: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具有确定性。
2.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行为,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前的效力:已成立、未生效。 3.当事人恶意的规制: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考点六】代理制度 1.代理的特征 ★
代理 代理与代表区别 代理与传达区别
只能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可代理 代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经授权实施的 代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 =法人的行为 传达 = 录音笔,并非法律行为 2.代理权的来源与滥用★★
来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