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性质、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草原质量、适宜载畜量、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林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发包方、使用权(承包)面积、林地使用(承包)起始时间、林地使用(承包)结束时间、林地所有权性质、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林木使用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林班、小班、小地名、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地役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需役地坐落、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权利人证件种类、供役地权利人证件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抵押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债务履行结束时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最高债权数额、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5.3.2.5 法定事项
预告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不动产坐落、义务人、义务人证件种类、义务人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
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
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簿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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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类型等。 5.4 共享组织与管理
共享流程一般为申请-审核-开辟前置机服务-服务监控等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成果的提供方,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登记数据共享工作,并对数据共享使用业务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各接入单位须成立数据协同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数据管理处室和数据共享工作主管、实施专员等岗位,健全本机构内数据共享工作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6 共享数据质量与安全
6.1 共享数据质量
共享数据提供方应建立数据的动态更新与核准机制,确保提供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数据使用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差异数据,须及时返回给数据提供方进行核准。
数据提供方对使用方返还的问题数据须及时进行核准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方式信息泄露。
各接入单位有责任保证数据在其业务系统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文件之间提供和获取过程中交换访问的安全性。
数据使用方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机关行政管理,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向公众发布或其他部门、个人转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数据,行政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的共享范围,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
6.2 共享数据安全
安全性是共享交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考虑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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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再次不做赘述。
7 附录
7.1 住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共享XML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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