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方义与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0-04-1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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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程方义,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韦雅楠,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正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程方义诉被告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方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撤诉减半为1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25元)。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何婉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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