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程方义,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韦雅楠,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正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程方义诉被告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方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撤诉减半为1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25元)。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何婉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5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