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2020-04-17 01:08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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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三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先缺后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士官,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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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培训的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或晋升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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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选取;

(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

(四)其他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

(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 (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

(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 (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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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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