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3)

2020-04-17 01:26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浙政发[2009]48号规定的三条

(1)6B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

(2)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其他(如监狱和教育系统的两个文件,明确点出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人民防空工程条例(草案)》有关内容介绍 (一)立法进度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5月份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各省征求意见。

(二)有关结建工作的条款规定 1、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经费保障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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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防空专业队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方面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负担建设经费;

(三)防空地下室,由地面建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保障建设经费。

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2、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地面建筑,应当根据城市的防护类别,按照下列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的面积建设;

(二)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的面积建设;

(三)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的面积建设;

(四)其他城市、镇,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的面积建设;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规定

第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建设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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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因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达不到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和防空地下室安全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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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摘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城市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平战两用的地下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今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人口过密、交通拥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城建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并有计划地在人口稠密区、交通枢纽或商业繁华地区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旅游及文化服务等地下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可修建地下过街通道并尽量与商业结合。同时还应有计划地将宜于建在地下的设施尽量建在地下,如仓库、车库及部分医院、生产车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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