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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2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明确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监控运行管理职责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浙江电网“大运行”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和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调对监控管辖范围内的500千伏变电站(以下简称受控站)的监控运行管理。
第二章 省调监控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负责省内±500千伏直流、500千伏交流变电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并负责全省变电站集中监控运行专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全省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四条 负责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及监视工作。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
第五条 按规定接受、转发、执行各级调度的调度指令,正确完成受控站的遥控、遥调等操作。
第六条 负责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调整,当自动调节装置异常时应及时通过远方遥控投切电容器组、并联电抗器和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等方式人工干预。
第八条 发现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汇报,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变电站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指令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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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受控站消防总告警信号和主变消防系统总告警信号的监视,发现异常及故障情况及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检查处理。无人值班受控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作为调度事故处理的辅助决策手段。
第十条 受控站因故失去远方监控功能无法立即恢复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并移交监控职责。监控设备通讯中断或重要信号无法上传无法及时恢复时,该设备由现场变电运维人员负责监视,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负责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功能进行验收;参与受控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上传至监控主站系统“四遥”功能的验收工作及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按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浙江省调统一采用调度、监控席位分设的值班模式。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工作场所(调控大厅)同值值班,每值人员不得少于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应按批准的倒班方式轮流值班,并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值班方式和交接班时间。如需换、替班,应经分管处长批准。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未经分管处长批准,不得随意调班。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处长批准并安排人员代班,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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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注意文明生产,穿戴统一的值班工作服和值班岗位标志,保持现场整洁。
第十七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值班调度员与值班监控员值班电话号码应分设,并具备录音功能。
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使用录音电话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联系,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及标准术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章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条 值班监控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班人员应提前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相关运行记录,清理值班场所,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值班室,按照规定做好接班准备。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应在值班长(主值调度员)的主持下,由交班人员将当班业务分别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其他人员作必要补充。交接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保持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各受控站运行方式的变动情况; 各受控站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受控变电设备的重载、缺陷情况; 操作任务执行及转发令情况;
监控系统检修置牌、遥信封锁及限额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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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七) (八) (九) (十)
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设备验收情况; 重要保电情况; 电压、功率指标情况; 上级指示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接班应做到交接两清,交班人员对交班内容的正确性负责。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内容,如有疑问,应立即提出,交班人员予以解答。
第二十五条 因交班人员未交待或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因接班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细发生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异常,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按交班人员的要求协助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过程中监控工作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时如遇重大操作,应待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九条 交接班结束后,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第三十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根据当值操作任务及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
第五章 设备监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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