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七)对入驻我县“IT人才驿站”的专业人才,给予房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对硕士以上学位的IT高端人才,且自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项目来我县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县优秀软件企业奖和软件人才奖,对优秀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对优秀软件人才奖励1万元。
(十八)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其他软件企业12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九)在县软件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符合县有关条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调转,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或租赁县“人才公寓”。 八、形成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的工作合力
(二十)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优先邀请县内企业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县内企业优先。
(二十一)鼓励、支持软件企业积极参与我县信息化建设,对由县内企业负责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和资金补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二) 对特别优秀,产值上规模的软件企业,在土地审批、办公楼建设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和优惠政策。对我县相关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软件企业,其享受的政策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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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确定。
(二十三)各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方面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帮助软件企业在本地化应用方面做好推介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条件,充分利用税收、土地、信贷、房租等优惠政策,完善软件企业生产、生活等配套服务功能。 (二十四)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专题研究软件产业发展情况。县信息化办公室为承担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职能部门。
九、附则
(二十五)上述各项补助或奖励条款若与省、市软件产业政策及服务外包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补助或奖励总额以不超300万元及县财政拨入的软件产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限。
(二十六)本意见由县信息化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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