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9)

2020-04-17 02:35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被他人制作伪卡,盗用资金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置,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盗用资金的;

(五)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六)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被内部人员截留修改密码后盗用资金的;

(七)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采取保安措施或保安措施形同虚设,运送交接程序混乱,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八)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不落实,造成卡片损毁或丢失的。

第九十八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制度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信用审查岗和审批岗混岗操作的;

(三)对于客户营销、资信调查、额度拟定、发卡审批等关键岗位未实行有效制约或一人兼任的。

第九十九条 发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审核不严或调查失实,致使他人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卡的;

(二)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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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卡管理员盗用或私自修改客户资料,以客户身份办理银行卡或附属卡的;

(四)擅自提高申请人信用等级,提高信用额度的;

(五)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把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第一百条 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的;

(二)违规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

(三)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或未经取得授权,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对已有不良行为的客户继续授权批准透支的;

(二)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三)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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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一百零三条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自助银行设备钱箱加钞、取钞单人操作,借机盗用现金的; (二)自助银行设备的保险柜密码、钱箱钥匙未执行双人分管分用制度的; (三)对因ATM等自助设备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日常巡视措施,防伪、加密等技术未及时升级或加载,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因自助银行设备装钞后密码未调乱,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七)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本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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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截留、坐支处置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九)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置底价,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一)超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二)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三)以运钞车名义购置领导用车或其他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六)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七)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八)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九)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十)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的; (十一)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十二)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三)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安装或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零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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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权限的;

(二)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

(三)逆程序、不按程序或变相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 (四)故意提高采购产品价格标准的;

(五)违反集中采购保密纪律,泄漏标底等保密信息的;

(六)召开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小组会议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七)未经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八)拒绝监督或被监督中弄虚作假的; (九)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价格区别对待的; (十)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违反其他集中采购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

(二)虚列各项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

(三)对各种账内账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租赁、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账内核算私存私放的;

(四)截留、转移收回的已核销贷款资金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三)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盈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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