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大 学 文 件
校政[2006]19
号
关于印发《安徽大学合同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安徽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合同工的统一管理,使合同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人事政策,结合安徽大学(以下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工是指经学校人事处批准的无事业单位编制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合同工的聘用
第三条 各单位所需的合同工岗位,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研究先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不能胜任的,合同工指标再由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编制和性质等情况统一核定下达。机关或超编单位,除特殊岗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外,不予下达合同工指标。对于缺编且适宜使用合同工的单位,根据下达的用工指标,在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聘用。 第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合同工前,先填写《安徽大学合同工计划申请表》(附表一),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汇总,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查,获批后方可招聘。
合同工使用应遵循“先下岗职工,后待业人员”、“先市内,后外地”的原则,坚持优先聘用本市下岗职工,不用或
少用农民工。本校待岗、分流教职工和正在待业的本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五条 合同工的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从事餐饮及与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相关服务的,应提供校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劳动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接受培训证明;
3.女工:18-45岁,男工:18-55岁,本市下岗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合同工的年龄可作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法定就业年龄(女工:50岁,男工:60岁)。
第六条 用工单位(非法人资格)与合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处统一鉴证。合同期满,用工单位如终止用工,应于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工本人。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提前60日向人事处申请办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如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由用工单位负责,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形需延长,应续办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的合同工聘用手续履行完毕后,由
人事处统一办理《安徽大学合同工工作证》。
第九条 各单位合同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进行短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合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合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特殊岗位和工种可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部门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根据合同工的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及单位经济效益而确定。奖金应发挥其激励作用,奖勤罚懒,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工作中出现失误者应酌情扣发当月奖金。
第十一条 合同工的社会保险由人事处统一办理,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财务处每年初从合同工劳动报酬经费开支渠道划拨,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由财务处从劳动者报酬中扣缴,专项列支,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掌握,用于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性质,按国家规定需发放劳保用品者,学校将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或非因工伤亡及患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合同
工的具体岗位性质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服从学校安排,事后由用工单位安排调休。根据学校工作特点,调休时间宜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四、合同工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包括后勤服务集团在内的用工单位的合同工,无论是以学校经费还是以用工单位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的,经费均由人事处统一审核管理。
用工单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标准为合同工劳动报酬的5%,由财务处每年初从合同工劳动报酬经费开支渠道划拨,专项列支,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向合肥市劳动局交纳职业介绍费和日常合同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得使合同工占用学校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设施。因特定工作需要,合同工应书面保证不损害学校权益,不违反学校统一管理规定,并于此项特定工作结束时完好如初地归还学校。
合同工不得在因工作需要占用的场所内拖家带口居住、烧饭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为加强全校合同工的劳动报酬管理,用工单位每月底编制合同工工资表,于下月初报人事处核批后,由合同工持《工作证》领取,凡未经人事处批准,合同工未携带本人《工作证》,财务处缓发其劳动报酬。
学校每月1-4日核批合同工劳动报酬,5-7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