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05?107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部、室)、院(系、部),各辅助单位,后勤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现状,重新修订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2005年6月9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五年七月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六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助学贷款; (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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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校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已落户者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四条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制与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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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主副修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及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者(经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双学位、辅修专业试行办法》。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批准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院长/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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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见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书面申请缓考,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未按老师要求提交作业、完成实验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可取得学分。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义,可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开课院(系)申请查阅试卷,查阅试卷由开课教研室执行,学生不得亲自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实行重考、重修制。即:必修课不及格者实行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每门课程重修次数限两次。重考课程卷面成绩即为最终成绩。重修成绩构成与期末考试一致,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按教学大纲要求核算。自修的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载并为最终成绩。重修、重考成绩在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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