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检查表
7 土 石 方 工 程
7-1 开 挖
序号 7-1-1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条文内容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检查结果 1.0.8 2.1.2 5.2.2 5.5.5 11.2.8 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12.3.7 SL378—2007 12.4.5 13.2.6 13.2.7 13.2.10 8 混凝土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 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l ≤2m, 75%;跨度l>2m, 100%。 2)其他梁、板、拱::跨度l ≤2m, 50%;2m<跨度l ≤8m, 75%;跨度l>8m, 100%。 检查结果 8-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 范》 SL677-2014 3.6.1 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0.4.6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10 劳 动 安 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4.2.2 4.5.7 条文内容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围墙。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 装设逆止阀。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检查结果 4.2.6 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10-0-1 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 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3 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8 工作负荷的要求。 4.7.14 《水利水电工程施10-0-7 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6.5.6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 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7.2.6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 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 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 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 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 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 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1.8 3.1.11 10-0-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1.18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 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5 3.5.9 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