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设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行为的协议,是变更、终止上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合法的权利。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化对立为统一,化矛盾为一致,使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改变施工求效益重经营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造价的动态管理有效地得以控制,做到发包方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承包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减少不必要的耗费、提高管理水平,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提高施工承包的利润率,最终增加合理利润,取得发承包双赢的结果。
要达到此目的,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但就工程造价的控制与合同的管理来说,除要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正确认识之外,还应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认识和明确:其一,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认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其二,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其三,履约保证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限于篇幅以下仅对合同价格与工程建安造价和广泛涉及的工程签证问题作出分析,明确相关概念。并对上述问题的事先控制,以及未作预控情况下的事后处置方法、原则作出论述。
一、合同与中标标函
合同是契约,是发承包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对于当前的建筑市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
中标标函是招投标过程最终的产物,与其相关的组成内容为:招标文件(含答疑会纪要等补充招标文件)、询标记录(含标后允许的明确事项的补充内容)、中标人的投标标函、中标通知书和其他中标资料。同时中标标函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提供必要、甚至是充分的依据。
二、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建设工程承发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地调节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履约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合同价款由合同确定。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它包括标的是什么,其十分明确的界面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合同标的与价款一一对应,应当清晰明了。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建安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调整(追加)合同价款之和。而调整合同价款是确实需要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合同价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应调整的合同价款。需要在运用中完善处在于,虽然调整(追加)合同价款概念比较明确,但是工程签证如何确认?假如是追加的话,如何判断是否是可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单价、费用如何有效确定?追加合同价款何时并入合同价款?何时支付追加合同价款等等,这些问题在履约过程的依据往往不够明确、签证手续并不规范。只有经过补充合同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才是调整合同价款的
依据。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修改,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合同价款不需调整,但实际上有哪个工程是这样呢?几乎是没有的。任何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发生一些变更,发生一些签证,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在发承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发承包双方行为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施工过程中确认。根据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条(三)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的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据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充分认识合同价款,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是经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认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是依约而行的。假如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最低起付额度,未达其值又将如何?工程实际是多样性的,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应以合同价款为依据作为结算支付的凭据。“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据合同约定,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10%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比前者小),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
3、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依据。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经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是相对固定的,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需要双方法人平台的确认。发承包双方在法人平台上确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取得了最终的统一。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如不细分两者很容易混用。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过有些建设工程进度款超付的情况,问题往往就出在对这两者的认识不够清楚。
例如:曾有一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某装饰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0余万元,在我们接受委托审核工程(建安)造价时,承包方根据原设计图纸及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上报结算价款为800余万元,业主根据经验支付了600余万元工程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未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我们依据合同按规审核,虽然有增有减,审定价还是只有400余万元,施工方也认可审核结果,表示多支付的200多万元已经处理无法返还,如有后续工程可在其中扣除。这是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概念相混淆导致的超付情况。
三、合同价款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1、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约定如法之效,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合同已愈来愈为当事人所重视。为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当对如何补充和修订合同条款作出详尽的约定。 合同应对有关工程签证/索赔的事项进行明确,并就合同中价款、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项进行明确。这两部分中,一部分是固定造价,另一部分是动态的造价,其中包括显含的工程造价与隐含的工程造价两个方面,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与否而显失。工程签证就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补充和修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原则及相应的条款表述,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承诺。例如对中标工程量按约定进行调整,或者当原合同价款以外的责任造价变更款总量超过约定量,需在合同平台上调整价款,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的调整等等。合同与补充合同间的关系见图2。
2、工程签证是目前合同条款中的缺项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无工程签证及其相关条款。工程签证在我国施工发承包业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人们可以不知道索赔,工程签证是时时要用的。现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都还没有约定工程签证的相应条款,到竣工结算时往往会成为扯皮的浆糊罐。对工程签证行为,涉及者谁都会说知道,不知用过多少次,可以举出许多的例子,但用规范的语言去说清楚,又会感到似曾明白,又很难道得一清二楚。对工程签证问题的处理往往处在没有理论依据,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公认的惯例方法的支撑状况。工程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多者也有超过30%的,个别甚至达到50%以上的。全国每年涉及工程签证的造价达数千亿元,这部分造价又是原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因此工程签证行为需要规范,关乎工程签证问题处理所需的理论与实务方法亟待明确。
第二节 工程签证的基本理论
一、工程签证的作用
在中国有数千万建筑大军,工程签证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今天,工程签证被几乎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更多的选择还是工程签证。索赔我知道,签证更熟悉,当然是首选,方便又简洁。实际上工程签证的行为从内涵到外延,无不传承着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利用它法人委托平台小循环处理问题的优势,快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