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课程作业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任课教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一、 案例分析
2012年4月24日晚,CCTV《经济信息联播》曝光了杭州部分蜜饯生产厂家肮脏不堪、工人随意增加添加剂、伪造检测报告,随意更改生产日期??一些蜜饯加工厂的制作过程触目惊心。
二、 事件回放
山东临沂初加工供给杭州、广州等地杭州相关公司原材料再加工成品概述 流入市场产品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产品下架召回相关部门检查(一)事件曝光(来源:综合相关新闻报道的事实反映)
据CCTV2《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山东临沂市的蒙阴县和平邑县,加工桃肉的厂很多,但大都没厂名和卫生许可证。同时,晾晒的桃肉,都是在路边的露天水泥地进行盐渍加工。
而且,腌渍桃肉还加入了焦亚硫酸钠,以起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按照国家标准,蜜饯加工时,可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作为漂白剂。然而在这些加工厂,对于焦亚硫酸钠的使用,是按路途远近决定:“广东那边喜欢要焦亚硫酸钠大的,杭州那边就喜欢要焦亚硫酸钠小的。”
用来盛装桃肉的编织袋,有的竟是动物饲料袋,很多袋上还明确写着: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杭州余杭区塘栖镇的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蜜饯生产龙头企业,但厂里盐渍桃肉已发出难闻气味,且用来装桃肉的编织袋,正是在山东包装时用的动物饲料袋。
央视报道称,在塘栖,一些企业会建立两个厂,新厂只负责包装和应付执法机关检查,而老厂负责生产加工,一般人很难找到老厂。从山东等地运来的半成品原材料,首先要做的就是人工剪碎。
在“华味亨”食品的一间小屋里,烂桃肉也被剪成条状。超升食品厂浸泡山楂的水泥池里,除了山楂,还能看到各种垃圾。
央视记者分别在沃尔玛,世纪联华超市,家乐福等地,买了标称为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灵鑫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百怡食品有限公司等多个厂家生产的多个品种的蜜饯,送往了北京市理化分析测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甜蜜素,糖精钠等甜味剂,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着色剂,以及用作漂白剂和防腐剂的二氧化硫,都超了国准要求的最大使用量,有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三倍多。
(二)事件追踪(央视曝光问题蜜饯,后续相关报道)
1. 问题厂商回应
来伊份问题产品全部下架,来伊份销售额低五成多。来伊份昨在官网回应蜜饯添加剂超标时称:消费者如对产品有疑问,可到各地门店退货。关于该供应商情况,正在积极调查了解的过程中,将会在近期给大家正面的回复。 2. 相关部门行动
? 国家质检总局召开视频调度会议,专门听取了两省一市质监部门对部分蜜饯生产厂家违法生产问题初步查处情况的汇报,责成两省一市质监部门对问题企业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厉查处和整治。国家质检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到“三个立即”:一是立即组织现场查处。要深入蜜饯生产加工企业现场,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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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查产品,查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二是立即组织专项整治。对蜜饯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实施挂牌整治。三是立即组织排查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治。对食品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 余杭质监局连夜开紧急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兵分四路,分别对央视曝光的数家厂家的蜜饯进行检查。检查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一方面是检查这些被曝光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已抽取蜜饯样品,准备监测。
三、 法律剖析
结合事件新闻报道中提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分别就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原料厂商、杭州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三方做相应的法律剖析。
(一)山东临沂原料加工厂商
1.
没厂名和许可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路边的露天水泥地进行盐渍加工(生产环境卫生状况)
我国卫生部公布的蜜饯厂卫生规定中要求:蜜饯晒场必须距公路,铁路50米以上,晒场也应有防蝇,防虫,防雨等设施。
3.
工人随意增加添加剂(漂白剂、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
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在某些食品当中,按一定量的范围内使用日落黄、苋菜红等添加剂,但是如果超范围使用、超量使用,会对肝脏、肾脏造成伤害。
4.
动物饲料袋盛装食品(包装)
我国卫生部公布的蜜饯厂卫生规定中要求: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塑料薄膜不得含有荧光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得有油墨污染物。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总:《食品卫生法》中,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主要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吊销卫生许可证。只有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会大大弱化,甚至稀释掉这些公法上的处罚。尽管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及相关的法律对不安全食品的企业造成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不安全食品不是食用后马上就会产生危害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出来。
(二)杭州食品企业
1.
《食品安全法》地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企业主动召回。
2.
(三)政府相关部门
1. 2.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本案例中,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展开调查、采取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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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质认定等。本案中涉及到的部分责任如下:
1)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本案例中,明显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厂家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在于此。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本案例中,显然,杭州地区质量监督部门并没有履行好对添加剂的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均会负责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管部门责令召回
四、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讨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既是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发展中必须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建立责权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一)建设完善的监管制度体制
就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而言,虽然上有《食品安全法》,下有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的各类“红头文件”,但其法制严密性和实际可行性方面,仍然是需要完善的。应当加强加快法规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建设体系完备、覆盖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没有标准,就谈不上食品安全监管;同样,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就不可能有有效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近年来,随着食品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越来越多,而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或者是安全标准缺失,是制约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的制度障碍,也是依法监管的制度障碍。
由于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涉及多个执法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即使建立了法规体系和安全标准体系,如果缺乏有效顺畅严密的执法监管体系,实践运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一直以来,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共涉及工商管流通、质监管生产、食药监管餐饮、卫计委管协调、农牧管种养9个主要部门,对于现实发生的部分食品问题,这几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又都有不管的理由。造成责任不明,甚至有出现问题投诉无门的情况。
分段监管各管一段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增强部门的协调性,因此,强化综合协调功能就成为弥补这个体制不足的一项重要工作。由部门承担协调功能,其长处是有执法权力和手段措施可用,其不足是地位不够高,权威不足。由政府来协调,其长处是地位高权威足,其不足是没有执法权和手段措施,贯彻落实协调还得回到分段监管体制中去。如此看来,取两种综合协调长处于一身的办法,是提高综合协调的地位和权威性,并拥有执法权限手段措施。因此,“食安办”应当由政府负责,保证其地位和权威性,“食安办”的主要构成,应当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机构来承担,做到“虚实结合”,高位协调,执法权保证。
准入制度。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配送、销售贩卖准入条件的资格制度。当前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销售贩卖,多是小作坊、小摊贩、小食店等,数量众多,规模很小,准入门槛较低,有效监管很难。从长远来看,培育食品生产经营大厂商是必由之路。在制度建设上,应当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引导企业和商贩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管。可追溯制度。任何食品的销售贩卖,都是源头生产加工的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首先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反之,一切生产加工的食品,最终都是要在终端进行销售贩卖的。除了对生产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以外,从市场销售终端建立可追溯制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源头监管措施。过去使用的发票收据之类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应当建立专门的可追溯制度,给所有进入流通市场的食品加注可追溯单据,标明食品生产地、生产厂商、仓储地、加工厂商、运输配送厂商、销售贩卖商家,等等。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即可通过可追溯单据,迅速查找上游源头。这样,既可以解决责任追究惩处问题,又可以防止有害食品继续流向市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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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科学的企业激励制度
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发挥好对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作用是主要手段和途径。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仅仅是外在的约束,生产、加工和流通主体的良好卫生规范与自我检验监测才是内在的决定因素。这就需要在相关政策上调整,让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自律的积极性。建立一种在利益和良心的天平上能够坚定的选择“良心”,甚至于建立利于安全食品供给者提高经济效益的机制,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基于此,可以考虑对安全食品供给者在税收、金融、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安全食品供给者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度减免。在金融支持方面,可以考虑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给予安全食品生产者和出口者提供政策性贷款;也可以考虑采取贴息的方式,鼓励商业性银行为其提供贷款。在安全食品出口时,政府可以考虑提供更为周到的运输、检测、通关等服务。
(三)促成良好的社会监管风气
近年来,我们看到媒体在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利用好媒体监督这一个监管途径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监管机构经常抱怨,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误报误写的结果,是消费者误解误读的结果,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也是事实。
消费者在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中国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即使一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由于消费者组织还不健全,也缺乏有效的参与监督的途径。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是非常积极的因素。食品安全,不是监管机关单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是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只有人们积极参与进来,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也才能很好地解决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所以,提高监管有效性,接受社会监督,是必由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披露制度建设,告诉人们更多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让人们自己选择食品和监督食品安全。例如,食品原料添加剂构成公示,食品安全查处信息的公开,黑名单企业的信息公开,良好食品质量企业、有问题食品产地和厂商的信息公开,等等。让生产厂商明明白白,让经营商家明明白白,让责任明明白白,才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只有明明白白的市场,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
根据现实情况,我国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企业数量庞大,仅靠政府的监管力量,在人力物力上要做到面面俱到确实也有很大的困难。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和质量,调动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用好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管力量是更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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