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商业)

2020-04-17 04:4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2000头(含)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三)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疾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六)保险育肥猪遭受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七)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八)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

(三)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保险育肥猪进行扑杀、掩埋、焚烧。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购买价格、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分批投保的,保险数量按每批投保时的存栏数确定。按年投保的,保险数量按保险期间内的预计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须确定投保时的存栏数。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 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及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育肥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育肥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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