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重大事件回顾

2020-04-17 05:16

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重大事件回顾

第一次会议—2004年年会准备会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策研究会

时间:2004年9月24日(周五) 地点:全国律师协会

参会人员:冯秀梅(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里红(全国律师协会业务部主任) 兰红(全国律师协会国际部主任) 田文昌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李贵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顾永忠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韩嘉毅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戚小红(全国律师协会国际部中加项目负责人)

会议内容:确定在年会上动员全国的刑事业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最终形成全面成文的立法建议及论证意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工作目标。

第二次会议—2004年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年会

时间:2004年10月28日-29日 地点:北京昌平区九华山庄

主持人:田文昌、李贵方、顾永忠、汤忠赞、侯凤梅、韩嘉毅(其他参会委员名单附后)

会议内容:

1、确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那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2、针对上述问题开展分组讨论;

3、确定三十三个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题目,分别由委员申报和分配给各省律协负责人。要求对每个题目开展研究、论证、调查,并限期将结果上报汇总。 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1

刑诉法修改研讨题目及分工表

序号 题 目 负责人地区 负责人 姜长明 沈兴政 周庆春 张焕繁 王涯洲 峦少湖 翟 建 许兰亭 耿建生 汪少鹏 杨肇东 王建军 刘胡乐 陈庆阳 陆咏歌 马虎成 雷学俊 尚伦生 刁太国 袁二方 1 辩护权的刑事诉讼表达(11条) 2 辩护律师的定位(35条) 3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人数、手续等 代理律师的定位、职能及权利(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和4 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5 侦查程序中律师介入的称谓、身份、职能、权利等 6 律师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辩护权 7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8 侦查人员讯问律师在场 9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10 场所、通信、可否录音、录像等) 11 律师阅卷(证据开示) 12 证明标准 13 非法证据排除 14 证人出庭、询问规则及证据出示规则 15 证据核实、证据调取 16 沉默权 17 开庭安排、开庭通知以及其他告知律师之事项等 18 以及对被告人及其权益的保护权等 19 法庭对辩护意见的取舍评判 20 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包括调查取证、二审开庭请求权等 律师庭审中的权利,包括质证权、提问权、异议权、辩论权审查起诉及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会见(包括手续、人数、吉 林 天 津 浙 江 江 西 陕 西 山 东 上 海 北 京 安 徽 湖 北 黑龙江 山 西 云 南 辽 宁 河 南 青 海 四 川 甘 肃 重 庆 河 南 2

21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权利等(包括会见权) 22 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地位、权利等(包括会见权) 23 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 24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25 辩诉交易 26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辩护 27 自诉案件律师的参与及职能 刑诉法38条、刑法306条对律师的影响(包括刑事辩护率28 问题) 29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30 刑事程序中律师的责任 31 刑事程序中律师的规范 刑罚执行中的律师帮助(包括申请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减32 缓缴纳罚金,被没收财产的范围界定,超额扣押财物的返还等) 33 军事法庭的刑事辩护

调研阶段

广 东 贵 州 海 南 河 北 广 西 北 京 河 北 北 京 江 苏 江 西 广 东 袁 冶 陈世和 汤尚豪 侯凤梅 张树国 王 川 张金龙 冀祥德 孙国祥 汤忠赞 周汉基 上 海 余向栋 北 京 杨学民 带着年会分工,各题目负责人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各地律师通过艰苦的调研,取得了大量详实基础资料,为后期的确定重点修法建议提供依据。到2005年8月,以下题目被各位委员认为确有必要形成论文,故最终形成了较为正式的论文提交:

1辩护权的刑事诉讼表达(第11条):吉林,姜长明 2辩护律师的定位(第35条):天津,沈兴政

3侦察程序中律师介入的称谓、身份、职能、权利等方面的修改意见: 陕西,王涯洲

3

4律师对强制措施、侦察措施的辩护权:山东,峦少湖 5侦察人员询问律师在场制度之比较研究:北京,许兰亭 6审查起诉及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会见:湖北,汪少鹏 7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研究:山西,王建军 8非法证据排除的建立和完善:云南,刘胡乐

9关于刑事诉讼法证据核实、证据调取的修改与完善:河南,陆咏歌 10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甘肃,尚伦生

11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贵州,陈世和 12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障:河北,侯凤梅 13辩诉交易:广西,张树国

14刑事程序中律师的责任:江西,汤忠赞

15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缓刑)的若干意见:上海,余向栋

第三次会议--商讨筹备会议

时间:2005年9月24日 星期六 地点:京都律师事务所

参加人:陈瑞华教授(北京大学,刑事业务委员会聘请的课题顾问)

田文昌律师、顾永忠律师、李贵方律师、许兰亭律师、钱列阳律师、戚晓红律师等

黄士元博士生、谢川豫博士生、朱桐辉博士生(北京大学,课题组写作小组成员)

会议内容:

一、确立本次修改宗旨

按照依法治国和尊重保障人权要求,针对律师辩护和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关键点和难点,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提出和设计切实而有效的刑事辩护制度和规则,并予以论证。

“针对问题、保障人权、落实辩护、拓展辩护、最新成果、制度保障”。

4

二、商讨和确立难点问题

会见、调查取证、阅卷、质证和、非法证据排除、讯问中嫌疑人的权利、侦查控制、财产权保护等专门问题。

三、确立草拟和修改的步骤和方法

1、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主持、召集所指导的法学博士生和法学硕士生组成写作班子。

2、刑委会组织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咨询和建议班子。

3、写作班子以律协刑辩委员会前期调研材料为基础,针对刑事诉讼辩护实践中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和法治国家的制度规则经验,草拟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的初稿。

4、律师建议班子结合自己辩护实践中的问题和思考,对写作班子条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供其参考。

5、如此反复多轮。稿件基本成熟后提交律师年会,听取更广范围意见。 6、年会结束后由陈瑞华教授确定最后的条文定稿。同时,指导写作班子协调解决稿件中的技术问题。

7、最后,写作班子针对定稿深入、全面地论证和说明立法建议的理由。 四、商讨和确立了建议稿的结构和论证方法 1、建议稿的结构:

第一部分为总则,针对辩护中的困难和急迫问题规定刑事辩护和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为侦查至执行的各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问题。

2、条文论证的方法和要素,应当主要包括:(1)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困难和急迫性;(2)立法条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国外立法例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有无借鉴之处;(4)立法条文背后的法学和理论基础;(4)立法条文的可行性论证。

五、分发通讯录,确定联络和协调系统。

第四次会议--草拟分工以及要求统筹会

5


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重大事件回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7年电大企业信息管理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本科)()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