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疗[2010]169号换发军医资格和执业证书的通知

2020-04-17 05:24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总 参 谋 部 军 务 部 总 政 治 部 干 部 部 总 后 勤 部 卫 生 部

(通知) 卫医疗〔2010〕169号

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

和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军(警)务部(局、处)、政治部干部部(处)、联(后)勤部(管理保障部、直工部、校务部)卫生部(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实现军地?医师资格证书?通用,医师执业数据共享,定于今年底开始组织对军队医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医师资格证书?换证对象:经过各大单位军务或干部、卫生部门认定并核发过?医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原始档案,现仍由军队管理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职员、离退休人员。

2. ?医师执业证书?换证对象:持有军队核发的?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现仍在军队医疗机构工作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职员、离退休人员、文职人员,换发?军队医师执业证书?;聘用地方其他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换证时间

换证工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2011年4月30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2011年5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提交原?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须同时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职员、离退休人员交4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2张分别贴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指定位置,2张用于办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时使用);文职人员和聘用地

方其他人员交2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指定位置,1张用于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时使用)。

(二)申报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检查?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是否准确,并会同军务或干部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条件的人员,医院、疗养院医务部门直接将个人信息录入“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联勤分部(医院、疗养院除外)、集团军、舰队、基地、军区空军等卫生部门负责将所属单位人员信息录入“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经逐级审核后,上传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同时,将个人提交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

(三)审批

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对团级以上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对证书上的照片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退回有关数据。

(四)变更

1.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更注册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在“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变更医师执业信息。拟执业机构所在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收到?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后,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部变更注册的,参照上述程序,由所在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军队医师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注销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将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人员的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医师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医师后续的信息修改和丢失证书的补发工作;补发证书时,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不变,加盖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和印章。

3.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到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总后勤部卫生部定

期集中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个人持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批准变更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在军队或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未注册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等情形的,必须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4.取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军队文职人员、特招或直接入伍人员以及聘用地方其他人员,拟到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拟执业机构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从“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中提取有关信息到“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所在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四、证书编码规定

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位或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年度代码,第5-6位是大单位代码,第7位是级别代码,第8-9位是类别代码,第10-24(27)位是居民身份证号码。

2.?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6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6位是发证时间代码,第7-8位是大单位代码,第9位是级别代码,第10-11位是类别代码,第12-16位是流水号。

五、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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