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主要依据审查通则中“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条款进行审查,由于记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局限性,可能存在现场审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对应条款进行判定,为了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应参照工业产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在结论判定中增加“其他情况说明”项,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结论判定中增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项,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十二、企业检验能力有关问题
1、化验员数量要求:企业的化验员数量要和该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规模较小企业至少要有两名化验员。
2、化验员资质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具有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因此,食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按规定配备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首先落实化验员资质及身份,然后选择申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两个较为复杂的指标进行操作考核,至少选择两名检验员,同时对两个指标进行操作考核,核查人员应全过程跟踪,并详实记录相关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检验人员姓名,资格证书颁发机关、编号,操作情况(包括样品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等),检验结果与原出厂检验结果的一致性等,同时将检验的原始记录作为核查材料上报。对不能正确、熟练操作,记录不正确不完整的,视情况对相应条款做出判定结论。
4、企业化验室缺少相应的辅助设施、试剂
针对此类问题,现场审查时除关注细则规定的必备检验设备外,还应关注企业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设备、药品、试剂是否齐全,对企业化验室符合情况的判定应以企业能够实际开展出厂指标检验为依据。
十三、企业工艺布局合理性审查问题
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出现较为普遍,反映出审查员的实际专业能力存在欠缺,审查部应针对产品特点,收集企业工艺布局案例进行分析、汇总,选择典型问题作为审查员培训内容,使他们形成交叉污染的统一概念,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
十四、生产设备和申报产品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设备必须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但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虽然有相应的生产设备,但设备不能和申报的品种、产能相适应。如速冻产品,细则要求企业应具备速冻设备,如没有速冻设备,只有低温库,要对低温库的速冻能力是否符合速冻要求进行检测,达到速冻的标准要求。现场审查时对于通过低温库实现速冻工艺的企业,应查看低温库的实际速冻能力是否能够满足企业产能的要求,并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测定正常产能条件下,产品是否能够实现30分钟内中心温度从-1℃降到-5℃,审查员上报材料中,要有对低温库实际速冻能力的测试记录,并以此作为判定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达到要求的依据。
十五、全省审查员审查尺度把握问题
为解决控制审查尺度参差不齐的问题,审查部在审查员管理方面,应在熟知审查员能力、素质的基础上,挑选骨干审查员,作为审查的中坚力量,优先使用,优先培养,待审查要求逐渐明确、把握尺度逐渐统一后,通过他们传递到整个审查员队伍。
在审查员安排方面可以采取传帮带的模式,针对不同产品,有计划的选择专业能力过硬、责任心较强的审查组长组成审查组,给予宽裕的审查时间,结合同类产品不同规模的企业实际情况详细研究、制定审查方法及要求,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审查方案,再由该审查组成员分别作为组长,将统一的要求传达下去,形成传帮带模式,辐射到整个审查员队伍中,实现审查尺度的逐步统一。
十六、加强行政许可各环节监督,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各市局在受理环节要严格把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律不予受理。
省审查部对市局受理的材料在安排计划前,对材料中产品是否属于发证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报省局许可办,许可办对审查部反映的问题分析研究做出决定,由审查部退回市局或做其他方式处理。市局的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将作为省局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审查工作的监督,省局将定期组织对待发证食品企业生产许可实施抽查复审,对抽查复审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将根据出现问题的环节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七、规范观察员工作行为
观察员在生产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观察员的职责和义务,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或发现审查员违规行为,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观察记录,将观察报告及时上传山东金质网上审批系统。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质监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发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审查报告格式.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