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5月10日?关于个人经营法律业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基〔1993〕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及1989年、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业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业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业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业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职能部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
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业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业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业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业务工作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行使管理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业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
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
为满足社会对法律业务的需要,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增设律师工作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对成立法律业务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业务范围的限定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这些法律>
务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缺乏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业务;有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法律业务工作正常进行;有的打出“公司”的牌号进行活动;有的名义上搞单项法律业务,实际上搞多项以至全部律师业务;还有的未经司法行
>部门批准自行成立“律师事务所”,擅自从事律师工作。这些做法是违背现行法律的,必须迅速改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法律业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业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切实加以整顿,或予以撤销。
关于统一管理法律业务机构的具体办法,我们将根据现行法律另行规定。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代理案件参与诉讼须经严格审查,假冒律师执业将不能“钻空子”。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案件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建立了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就公民代理案件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假冒律师执业的查处机制、公民代理资格的司法审查机制等。
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改变公民个人有偿代理案件禁而不止、难于查证,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和对律师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假冒律师执业、诋毁律师声誉的现状。
《意见》规定,除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非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一律不得代理案件参与诉讼活动。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条件:近亲属只限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并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单位推荐人应有书面证明。此外无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是单位推荐的公民,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与其代理人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浙江高法公民代理须登记的行为被起诉
今年1月14日浙江省潘瑞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参加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上诉诉县府土地复议争议一案,被该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惠忆法官以代理人是公民代理未经立案登记为由,当庭口头裁定不准许潘瑞参加本案诉讼,
并告知这是浙江省司法厅的规定,公民代理在开庭前须到立案庭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参加诉讼。但未告知引用该规章的具体条款。因此潘瑞未能完成这次依法委托的代理诉讼。
潘瑞质疑浙江高法公民代理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依照惠忆法官告知的依
据经查找,查无此据,认为:公民代理须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地方以上的法规才有权限可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定,浙江省司法厅就公民代理须登记的立法无权限。即使浙江省司法厅有这方面的规定,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浙江高法就公民代理须登记的适用法律依据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应当明知的。所以浙江高法该行为的依据显然不足,是一种乱作为行为的表现。潘瑞就浙江高法公民代理须登记的行为,在2009年4月14日邮寄向最高法提交了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最高法在2009年4月17日上午收到了潘瑞的行政诉状。
浙江高法公民代理在登记中,并向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开
具证明,简直是一种霸权的要求。这是谁给的权力!由此看来,不是在“规范”公民诉讼代理行为,而是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第二款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机制排斥在法外,扰乱了诉讼代理制度机制秩序的行为。司法行为在运作中,向当事人这样那样的无理要求,反映了一种官僚权力施暴行为,法院是人权保障机制最后一道关,质疑浙江高法对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机制。
针对目前公民代理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状,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近日,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将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作了界定,并规定: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诉讼代理;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和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对今后不准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参加庭审活动。该?规定?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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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
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明确了,除律师以外,我省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新规定施行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
同时,如果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具有五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代理:一是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二是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是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四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五是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法院将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并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经法院审查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后,受委托人才可正式进行诉讼代理。
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推荐证明、以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公民代理过程中违法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掩盖营利事实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并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