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

2020-04-17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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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

作者:马清华 杨朝程 钱 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是当下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随着国家经济和建设的发展,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不断攀升之势,对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关注和研究成为提升法院办案质量的必要。作者以一起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引发的工伤案件为例,探讨了此类案件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在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 工伤认定 法律适用 因工外出 保险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马清华,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朝程,山东沂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钱昕,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行政审判教研室,副教授,硕士学位,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8-02

为活跃职工文化、增进员工交流、提升企业凝聚力,部分单位不定期组织一些文化活动,其中集体外出旅游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在集体外出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造成颅脑受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乳突骨折、右脑脊液耳漏、右鼓膜穿孔、右耳混合性耳聋、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与制药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齐之风旅行社因此赔偿张某23000元。同年12月14日,张某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月25日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制药公司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内制药公司除提交一份事故报告表外,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2010年2月10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对制药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4月21日,区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2821号《民事裁定书》以张某和制药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驳回张某对制药公司民事赔偿的起诉。同年6月10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民法院裁定张某受伤案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决定恢复张某的工伤认定程序。同月2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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