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钟秀勇 - 图文(2)

2020-04-17 06:00

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总称为法外空间。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还须注意:因婚约给付彩礼,就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赠与是合同。⑤C选项涉及过错侵权。在C选项中,客观上具有:(a)甲极力劝酒的加害行为;(b)乙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c)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d)甲具有过失(需注意:侵权法上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看甲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与甲具有相同身份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若达到了,甲就没有过失;若没有达到,甲就具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乙间成立过错侵权,故C选项当选。⑥D选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a)行为人负有防范他人遭受侵害的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行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能力;(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过错侵权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D选项中,“同事”二字表明,甲是成年人,乙要求甲到水库游泳的先前行为并未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中,乙的先前行为并未引起乙保护甲之人身安全安全在作为义务,甲因抽筋溺水身亡,乙就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不当选。

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1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②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遗嘱、捐助;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者民法理论)产生。故A选项错误。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发行国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等其他合法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B选项错误。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各不相同:(a)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或法定权利;(b)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商业标记);(c)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肖像、姓名、名誉、隐私、身体、健康等)或者身份利益(抚养利益、同居利益、忠实利益、照看利益等);(d)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给付是一种行为,即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C选项正确。⑤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法律规定只是一方面,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民法理论、诚实信用原则都具有确定法律关系内容的功能。故D选项错误。题外话: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看两个法条。《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据说,该条规定颇具桐城派之韵致。《德国民法》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履行给付。”

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题)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②

【答案】C。 【答案】C。

6 / 190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

【解析】①根据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a)财产法律关系,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b)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本题中,乙请求甲赔偿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以请求对方支付赔偿金为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不属于人身法律关系。故A选项错误。②民事权利,依照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a)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b)相对权,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故B选项错误。③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仅《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的四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遭受损害的,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④所谓抗辩权,指法律规定的,旨在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三个特征:(a)法定而非约定,约定的阻碍请求权行使的事由称为抗辩事由,而非抗辩权;(b)功能在于永久或者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但不会使请求权消灭;(c)除不安抗辩权外,一般具有被动性,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本题中,乙主张甲对自己不享有请求权,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不属于抗辩权的行使。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的主张,都不属于抗辩权的行使,而是属于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抗辩权只能阻碍请求权的行使,但不导致请求权的消灭。故D选项错误。

4.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①A选项中,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在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本选项中,甲除了爽约外,未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特别是不存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中,乙遭受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分两种情况:(a)《合同法》上的处理模式: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因在于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让违约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较为公平。此外,一方当事人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获得部分赔偿。(b)侵权法上的处理模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未明确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为了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同时为了防止打开诉讼闸门,通说观点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予限制。具体而言:原则上,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损失就呆在它发生的地方),受害人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甲过失造成乙死亡,导致乙赡养的丙丧失赡养费。丙的赡养费收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依照侵权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故丙可就赡养费收入损失对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第二个例外: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意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的信息,乙依照该信息购买股票遭受重大损失的。乙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失赔偿。本选项中,甲、乙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涉及所谓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同时,由

【答案】C。

7 / 190

于《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行为又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原则上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④题外话:《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迫于舆论压力,最后正式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回避了忠诚协议,对此未作规定。④D选项亦涉及好意施惠关系,不当选,理由同前。

考点2:民事权利的分类

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1题)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考点】民事权利

【解析】①A选项中,乙请求甲还款的权利为债权。债权的内容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与支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不同。所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支配权;相反债权具有平等性,无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须注意: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也有例外。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就具有排他性。再比如: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一房数租的,某一承租权就优先于其他承租权得到实现。又比如:《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之实际履行请求权就不平等。当然,尽管存有例外,但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表述还是成立的(是相对于支配权而言的)。②B选项中,丁公司在丙公司的土地设立的是眺望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支配权、对世权。所谓支配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须注意:虽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仍属支配权。对抗与支配不是一回事。③抗辩权,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包括两类六种:(a)永久抗辩权(在我国仅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b)一时抗辩权(在我国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C选项中,保证人行使的属于先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何,学理上存有争议。有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司法考试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能与请求权能,因此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须注意:债权人撤销权虽非形成权,但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事务予以干涉,效力十分强大。为了使新形成的财产关系尽速确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和五年均为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故D选项正确。题外话:关于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应这样理解:(a)原则上,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b)有些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离婚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c)有些权利虽然适用除斥期间,但并非形成权。例如: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保证期间适用于债权。再比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法谚曰:“凡原则,必有例外”。此之谓也。

【常见错误分析】民事权利的分类这一知识点,以下几点值得特为说明:①《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对此,学理上有争议,共有三说(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司法考试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有形成权能与请求权权能,故不是形成权。此点为(2005-3-58)所明定。在司法考试中,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②关于抗辩权需要注意两点:(a)抗辩权只能是法定的,约定的则为“抗辩事由”,不是抗辩权。(b)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不同。“广义的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抗辩权人是不会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未成立、已消灭的;相反,抗辩权人是承认对方对自己享有请求权的,抗辩权人只是主张,依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暂时或者永久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与此不同,“狭义的抗辩”则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未成立或者已消灭。在民法上,“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从而不同于抗辩权。

【答案】ABCD。

8 / 19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推定)

1.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60题)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时间的推定

【解析】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②须注意:这里死亡推定具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若能确定,就不能推定了。③须注意:这里的死亡推定具有严格的顺序性:(a)首先,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指的是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之外(可见:他们其实都有继承人,因为他们互为继承人!),某人不再有其他的继承人。(b)若每个人都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继承长辈的遗产,然后,晚辈死亡。(c)但有一个例外,若有人是同辈(如:夫妻、兄弟姐妹),则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能继承(丈夫不能继承妻子的遗产,反之亦然),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④本题的官方答案是A、B、C、D选项。⑤本题具有题意不明的缺陷。即我们不知道这个女儿除了王某和李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情况不同,答案就不同:(a)首先,我们假设该女儿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如:丈夫、孩子),那么答案为A、B、C、D选项。原因在于:王某、李某、女儿都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因此应当推定长辈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则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又由于李某和王某辈份相同,应当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b)其次,如果我们假设王某和李某的女儿系未成年人,尚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即女儿属于“没有继承人”的人,则应当推定该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推定他们的女儿先死亡后(女儿的遗产由王某和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假定他们都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并且辈份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⑥重要的题外话:关于死亡推定,《保险法》有一个重要的补充。《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须注意:《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仅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为遗产时才适用。除此之外,死亡推定仍应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则进行。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可能有两种死法”。诚哉斯言!

考点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14题)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①②

【答案】ABCD。 【答案】C。

9 / 190

小刘虽九岁,具民事权利能力,可为著作权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刘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无须作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自创作完成时起,作者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著作权属于“作品他妈”,而不属于“作者他妈”。故A选项错误。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著作权,不以发表为前提条件,故B选项错误。③《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某网站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合同不属于使其“纯获利益的合同”,需要小刘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订立,现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合同无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题外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解析】①《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仅适用于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适用的余地),其构成要件有三:(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b)利益的严重失衡发生于合同成立之时;(c)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故意。A选项不当选,理由有二:第一,判断利益是否严重失衡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虑支付的价格与市价是否大体相当,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但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接受,也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甲虽然事后颇为后悔,但订约当时是志在必得,因此,不能认定利益严重失衡。第二,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主观要件。②《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a)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且错误系属重大(不能是无关宏旨、鸡毛蒜皮的错误);(b)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c)发生错误者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甲并未发生错误(花大价钱卖的到底是什么,甲一清二楚),故与重大误解无关,B选项不当选。③《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出题人显然认为,甲干了一件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事情,买卖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题外话:笔者认为,如此设计题目,缺陷是明显的。其缺陷在于,将一个原本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交给考生,并要求其作出符合出题人意愿的唯一选择,过于苛刻。

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器官捐献行为的效力

①②

【答案】D。 【答案】D。

10 / 190


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钟秀勇 - 图文(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6年最新公卫医师定期考核模拟卷子2含分析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