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共管协议(3)

2020-04-17 06:08

并系为他们的利益而设。因此,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卖方或监管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10.4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每一方签署,否则无效。

10.5 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权(各称“权利”)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其再次行使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系为累加权利,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法定权利或其他权利)。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其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的明示弃权不构成对任何后续违约行为的弃权。

10.6 进一步保证

在本协议签订日后的任何时间,各方应尽所有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任何必要的第三方,签订该方合理要求的文件并作出该方合理要求的行为,以令该方能充分享有本协议全部条款项下的利益,所需费用由该方负担。

10.7 通知

10.7.1 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有关的任何通知、索赔或要求应以中文书写,一旦交付或寄送至下列相关地址,即视为适当发出或送达:

给卖方的通知应发至: 给买方的通知应发至:

11

给监管人的通知应发至:中国 省 市 号

或发至有关一方按本第10.7条规定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10.7.2 一切通知可经专人送递,或以附有确认收据的传真方式送递,或以速递的方式送递。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一切以传真成功发送的通知在收件地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速递方式送递的通知在寄出之后5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

10.8 无效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律原则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该条款或其相关部分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性、效力和可强制执行力。

10.9 管辖法律

本协议和将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各份文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如任何事项在中国没有已公布的法律可予适用,应适用国际惯例和国际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10.10 文字

本协议签署中文文本。 10.11 仲裁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华南分会依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各方有约束力。仲裁程序所用之语言应为中文。

10.12 放弃主权豁免

12

每一方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

10.12.1 同意其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是其私人的及商业的行为,而非公共的或政府的行为;

10.12.2 同意,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任何针对其自身或其财产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其自身或其代表将不会就该等司法或仲裁程序或其任何资产提出豁免请求;及

10.12.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放弃其自身或其任何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现在享有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豁免权。

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协议经各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后生效。

协议各方名称 授权签字人 签名样本 公章样本 甲方(卖方): 无 乙方(买方): 有限公司 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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