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5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6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7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1.8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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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案件名称
1.1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1.2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1,4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1.5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6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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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案件名称
1.1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1.2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件名称
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3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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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案件名称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案件名称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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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 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案件名称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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