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审

2020-04-17 06:24

豫史志委[2006]4号 签发人:王菊梅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

审查验收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志书编纂质量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始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通知》(厅文[1998] 1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查验收主体

1.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省辖市志稿,验收县(市、区)志稿。其日常工作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市县志工作处负责。

2.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所属县(市、区)志稿。

1

二、审查验收程序

1.达到送审标准的省辖市志稿,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报省史志办审查验收;经省史志办审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2.达到送审标准的县(市、区)志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通过,并经省史志办验收备案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三、审查验收标准

1.政治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述历史事实。志稿内容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2.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资料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内容取舍得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方特色。

3.志书体例:恰当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篇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 4.行文规范:使用白话记述体,表述准确、朴实、简练、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审查验收责任

1.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对省辖市志书承担审查验收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对所属县(市、区)志书承担审查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省、市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均有权予以驳回,责令编纂单位修改完善或重修。

2.对未经审查验收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或者志书存在违

2

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当内容的,省、市两级地方史志机构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查验收手序

1.省辖市志稿送审,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提交关于提请审查验收志稿的报告;县(市、区)志稿送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提交关于提请审查志稿的报告,并由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于审查通过后,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提交关于提请验收志稿的报告。

2.志稿送审时,要认真填写志稿审查意见书,按审查标准逐级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省辖市志填写《省辖市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一式二份,分别由省、省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县(市、区)志填写《县(市、区)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

3.纸介质送审稿为一式三册(套),并附电子版送审稿一份。电子版送审稿文字采用word格式,或经过编辑处理后,采用PDF格式,由电子移动介质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送审稿的编纂人员名单、序言、编后记、地图、照片等相关资料应齐全。

六、其他说明

1.所有以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必须使用统一的志书徽标。徽标的使用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规定(见附件3),并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市县志工作处统一发放徽标光盘。

2.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各志书编纂单位向河南省地方史志办

3

公室报送样书二十册(套),及志书光盘一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7月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审核、出版、印刷的意见》停止执行。

附件:1、《省辖市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样本) 2、《县(市、区)志稿审核验收意见》(样本)

3、徽标使用规定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文化 志书 审查 规定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6年9月8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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