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文件 - 图文(4)

2020-04-17 07:31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SG10070

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9.4在评标期间,若出现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六、 定标与签订合同

20.定标准则

20.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 中标通知

21.1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人方将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招标代理人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将落标通知没有中标的其它投标人。 21.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的依据。 22.4中标人在接到可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后,必须在7日内前来办理相关中标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计算日期的起算点以《中标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22.签订合同

22.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与招标人签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纳入本次定点维修的所有托修方可以与所有的中标人签订合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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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SG10070

可以与其中的一家或几家中标人签订合同。

22.2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及质疑

23.1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本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3.2当投标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提出质疑时,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述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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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SG10070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 招标项目概况

本招标项目为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车辆定点维修机构。要求各定点维修机构严格按照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06?6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通知》(文号:闽交运安?2002?11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托修方做好各项车辆维修服务工作。

二、 定点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没收其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本次定点维修的资格。

(一) 实际的维修厂房设备、停车场、客户接待区及相关设施与投标文件承诺严重不符的;

(二) 不按招投标文件提供应承担的维保服务的; (三) 所用维修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 不按招投标文件中要求和承诺计费的;

(五) 车辆维修结算时给予司机或单位回扣、赠送礼品及报销其它费用的; (六) 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八) 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九) 弄虚作假、虚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 (十)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十一) 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 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十三) 拒绝接受招标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四)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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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SG10070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中标人应将自己承诺的事项参照合同格式做对应的更改,中标人未将自己承诺的事项写进合同,将被视为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甲方:

乙方:(定点维修机构)

甲方与乙方根据“2010年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招标编号:FZSG10070)的内容,签订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 乙方在本招标项目中中标,获得本期定点维修资格,可维修车辆的品牌和车型是:

二、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不包含车辆装潢)。

三、 送修手续:

1、甲方须按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经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加盖公章后送乙方。

2、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并报甲方,经甲方认可同意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后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4、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工时费用清单》和《配件材料结算清单》;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之后乙方才能将车辆交给甲方。

5、《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和《配件材料结算清单》一式三份,并输入电脑,托修方、承修方、招标人各持一份。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结算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必须凭证。

四、 维修费用

1、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2、 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乙方的材料进货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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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SG10070

3、 工时单价 元/工时。乙方实际维修时所产生的各项维修的工时数量不得高于福建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通知》中的定额工时。

4、 针对事故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中除去保险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五、 质量保证

1、 乙方为甲方所购买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06?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1)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3、 定点维修机构对定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4、 乙方有更优的质量保证按投标时的承诺执行。

六、 结算方式:

a) 结算方式可以是按季度、按月或按次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托修方与定

点维修机构在《送修单》上约定。各托修方车辆维修完结后,定点维修机构必须持税务发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办理结算手续。

b) 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使用现金。 七、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保期内,按乙方在投标时承诺的车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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