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2)

2020-04-17 18:59

j.其他。

5.3.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

a.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b.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3.3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接5.1条的要求,载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5.4.1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应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4.3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深冷、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4.5生产、处理、贮存有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洗设施。

5.4.6电离辐射装置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4:7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8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4.9 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业区的特点,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5.5生产物料

5.5.1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必 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6.5.2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5.6生产装置

5.6.1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健性生产设备,必须由待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5.6.2使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 GB1.8中第3.5.3条、GB5083和GB4064的规定。 5.6.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按国家现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6.4选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6.5用于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

5.6.6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5.7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

5.7.1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

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向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

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 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5.7.2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

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c.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

d.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e.对振动、爆炸敏感的设备,应进行隔离或设置屏蔽、防护墙、减振设施等; f.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

8.加热设备及反应釜等的作业孔、操纵器、观察孔等应有防护设施;作业区的热辐射强度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5.7.3管线配置的原则:

a.各种管线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b.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c.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得穿过不使用这些物质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区域,也不得在这些地下管线的上面修造建筑物;

d.管线系统的支撑和隔热应安全可靠,对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和位移,应有预防措施;

e.根据管线内物料的特性要求,管线上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排气、泄压、稳压、缓冲、阻火、放液、接地等安全装置。

5.7.4电缆配置的原则

配置电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5.7.5作业区组织的原则:

a.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工机具、辅助设施的布置,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都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 b.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c. 坐姿作业,应根据人员的生理特点和人机工程学要求配置操作台、座椅、脚踏板,以及存放生产物料、产品或工具的架、盘等;

d.高处作业区堆放生产物料和工具,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物坠落;

e.坑道等狭窄作业区,产品、设备和工具的布置,除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外、还必须留出安全通道; f.根据作业需要,配置符合标准规定的照明设备。 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5.8.1贮存的基本要求 原则:

a.采用能排除或减小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贮存方法; b.使用能保证安全、卫生的贮存装置和设施;

c. 装卸工作机械化和自动化。 要求:

a.要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具有危险和有害的物品,必须有合格证、明显的标示牌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b.贮存物品的地点、仓库、场院应严禁烟火,并配置符合规定的照明和消除器材; C.存放物品的货架、容器等,应具有相应的强度、刚度耐腐蚀性能;

d.贮存化学物品,应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设置相应的支架或箱柜,配备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

e. 成垛堆放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垛高、垛距应符合规定,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得产生下沉、歪斜或倾塌,垛之间的距离应便于机械化装卸和作业;

f.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通讯报警装置; g. 贮存危险、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h.贮存可燃性液体贮罐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必须装备适用的消防设施,罐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设防护堤、避雷装置、排液沟等防护措施。 5.8.2运输的基本要求 原则:

a.采用能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运输方法; b.选用具备安全、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 c.使运输、装卸工作机械化和自动化。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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