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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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 ; ………………………………。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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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章程经 年 月 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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